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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和规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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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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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程序要坚持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发展党员程序要坚持两推一公示制度。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党员的“四制”指的是哪四种制度?
为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发展程序,保证党员质量,壮大党员队伍,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京兴组通字[2004]61号)和《关于规范发展党员公示制和票决制的意见》(京兴组文字[2007]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
第一条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就是通过宣传发动、民主推
荐、组织考察、择优确定的方式,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按照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对象的比例保持在3:1左右,不断扩大教育系统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二条积极分子的条件
除党章规定的条件要求外,在教育系统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突出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35岁以下,教学一线的青年优秀教职工、学科骨干及学科带头人;
3、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有一定的教科研水平。
第三条积极分子的推荐
1、党支部要通过党员会、党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动员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推荐工作;
2、党支部和党员、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党支部推荐积极分子。
第四条党支部要通过党员大会讨论,确定积极分子人选,并报教育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每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不得少于3名。
第六条各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教育工委组织部门统一安排,重点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至7天(或不少于40学时)。
第七条具备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党支部要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培养联系人帮助教育;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等多种方式,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和考验。
第八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写书面申请书满一年,经过组织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认为基本上符合党员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如实填写区委组织部印制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做好培养教育记录。
二、发展党员公示制
第九条发展党员公示制,就是在接收新党员时,把党员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十条公示对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被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的起止日期;教育工委负责接待反映公示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第十二条公示时间、范围和形式:公示期为7天。公示范围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的单位。公示通过公开栏、板报、宣传橱窗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示程序:拟定公示内容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对经公示发展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第十四条公示工作由教育工委会同党支部组织实施。对公示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要听取公示对象反映问题的说明或申辩。
第十五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为党员的,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并在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时向发展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第十六条对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暂缓发展;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三、发展党员票决制
第十七条发展党员票决制,就是为了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接收新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票决对象:拟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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