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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新田,武汉新田新闻网(新田新闻网民生)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记者了解到,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实质已经转变为“拉人头”的欺诈活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手段更加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一些学生、退伍军人参与传销使受骗人员结构复杂。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吴雁说:“我们建立一些举报、投诉、日常巡查这些制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数额比较大,参加人员比较多的大案要案,会同公安部门联手打击,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头目是我们要下力气打的。”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传销这种被称为经济邪教的犯罪活动,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由于钱财被骗,一些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人不得不靠乞讨、偷盗来度日,有的甚至引发了更为严重的犯罪。对非法传销,我们栏目以前多次进行过关注,我们也是希望通过这些报道,能更多的提醒大家,非法传销只是骗局,参加传销活动不仅会害了自己,也会害了别人。
记者:周勇
新田网络犯法吗?
我来告诉你新田属于老鼠会,是一个典型的传销组织,所谓的人际网就是拉人头的形式而已。
打击传销2007年第1号提示
警惕传销,反对欺诈,共建和谐社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传销2007年第1号提示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传销组织,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传销活动依然存在,在个别地区还比较猖獗。传销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避免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上当受骗,增强人们自觉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提示:
一、警惕“拉人头”式传销。传销组织一般多以“介绍生意”、“介绍工作”或“招聘”的名义,谎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利用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各种关系,通过打电话、写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手段,将人员骗往异地。他们许诺发展人员数量越多,获得的报酬越多,采取利诱甚至威逼、暴力等手段,对参与人员进行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在短时间内可以非法获取大量财物,大多数参加者常常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参与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
二、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一些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等旗号,使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手段实施奖金发放,使其违法活动更加隐蔽,违法活动成本更低、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三、警惕利用已被执法机关查处和取缔的组织或者虚假注册的公司的名义骗取钱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将部分已被查处取缔的传销组织名单和用于传销的部分产品名录向社会公布。如果发现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
附:1、部分传销组织名单
2、用于传销的部分产品名录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传销组织名单:
1、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亦称“深圳文斌”)
2、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亦称“武汉新田”)
3、莱克萨斯香港分公司
4、广州扬森化妆品有限公司
5、法国欧丽曼化妆品公司
6、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德国王牌88传销组织
8、江苏观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9、莱蒂菲传销组织
10、纤瀛国际传销组织
11、广州天冀公司
12、北京恒源伟业电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13、得利(华良)公司[亦称“得利(集团)公司”、“全球得利计划公司”、“全球得利计划联盟”、“美商得利”等]
14、黑龙江鹤岗“盛世临”传销组织
15、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
16、品品得(北京)国际茶艺连锁有限公司
17、广州佑融国际贸易公司
传销组织传销的产品名录:
1、“盛世临”保健品
2、“蝶贝蕾”化妆品
3、“法国欧丽曼”化妆品
4、“日本爱博美娜”化妆品
5、鸸鹋油
6、“天狮美丽佳人”化妆品
7、“伊美牌”牛初乳冻干粉胶囊
8、“伊美牌”化妆品、保健品
9、紫苏油
10、“广美莎缇”化妆品
11、“扬森牌”化妆品
12、“肤美一生”化妆品
13、纤瀛国际内衣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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