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算)
契税,城市,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设行业财税解决专家
一、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实现了税制转换,夫妻转让和合法继承仍免征契税。不仅如此,《契税法》还新增了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免征契税的规定。
税收制度的翻译和整体不变。
�契税法》共16篇。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还对征税范围、减免税、申报缴纳时间等进行了完善和优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和税收征管实践。
目前契税税率依据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税率为3%至5%。《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目前《契税法》的税率与《契税暂行条例》一致,没有提高税率。
根据《北京市契税暂行条例》,此前确定的契税税率为3%。
在此基础上,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上述政策实际上是对刚需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契税优惠。根据“住不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契税法》明确表示,国务院可以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这实际上意味着现行的契税优惠政策仍将继续。
夫妻仍免契税。
夫妻转移所有权与不动产合法继承之间的相关契税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契税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继续免征契税。
关于夫妻转让房产所有权和合法继承,之前的契税是怎么规定的?新政调整了吗?据北京税务部门介绍,其实早在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就已经有了上述规定。
“契税关于夫妻转让财产和不动产合法继承的规定,在《契税法》提高了法律层面,可以更好地保护相关人员的权益,也可以与《民法典》更好地衔接。”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说。
优惠政策范围适当扩大。
那么《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的变化在哪里呢?
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次《契税法》还适当扩大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具体来说,为表示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契税法》增加了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接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地和房屋免征契税的规定。
还有一点需要纳税人特别注意的是,《契税暂行条例》也规定了纳税申报的期限。“纳税人应该填写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根据“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进行了适当调整。这些调整会对纳税人产生什么影响?我理解相关要点。
计税基础已经改变。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额为基数,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征收,本质上是附加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管需要与增值税、消费税挂钩。《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颁布后,一些计税依据的变化需要引起注意。
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实行期末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纳税人,允许将已退增值税金额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例如,位于A市城区的某公司适用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2020年8月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上月申请并获得增值税退税10万元,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为(100-10)7%=6.3(万元)。企业A可将申请退税的10万元免税额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少缴税款107%=0.7(万元)。
“纳税人所在地”授权地方确定
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平移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税率的规定,即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实行差别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其中,“纳税人所在地”的授权规定建议纳税人关注。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纳税人所在地”也随之发生变化,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无法在全国范围统一明确纳税人所在地。
举例来说,乙企业在B县县城注册成立,但其具体的生产经营集中在邻县C县县城,均适用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但随着城镇化推进,B县撤县设区,纳入市区统一规划建设,那么,乙企业的“纳税人所在地”如何判断?是按注册地还是按生产经营地确认?如果是注册地,须适用7%的税率;如果是生产经营地,须适用5%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地区“纳税人所在地”的内涵。
因此,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动态关注地方对“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界定。
为延续税收优惠政策留足空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根据现行规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以单独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则授权国务院依法针对重点群体等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优惠。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吸纳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和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的,在规定年度内,可在限额内按顺序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六税两费”;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