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尹田(女演员尹田)
首钢,万元,公司尹田(女演员尹田)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住所: 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号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0年末总资产46,226万元,净资产1,786万元,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99,769万元,净利润391万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由于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64.38%),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股49.82%)、北京鼎盛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持股45%)为公司之参股公司,因此以上三家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由于公司持有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70.1823%股权,且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国兴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盾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唐山中泓炭素化工有限公司为京唐公司之参股公司,因此以上四家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由于公司持有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51%股权,且宁波首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广州京海航运有限公司、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广东首钢中山金属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包钢首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物产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及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为钢贸公司之参股公司,因此以上七家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公司与上述14家关联方之间的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目前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首钢集团及相关主体之间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持续采购、销售;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持续生产与生活综合服务;建设期内存在的工程建设及相关服务;资金支持;金融服务;管理服务等方面。
(二)定价原则
1.一般定价原则:
框架协议所述关联交易将按优先次序依照下列原则定价:
(1)国家定价(包括任何相关地方定价)(如适用);
(2)倘无国家定价,则为国家指导价;
(3)既无国家定价亦无国家指导价,则交易应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定价;
(4)若以上各项不存在、无一适用或不切实可行,则为协议价,具体由双方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协商,该协商价格不得高于提供产品、服务的一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可替代的产品、服务的价格。
2.针对各项交易事项,确定如下基本定价原则:
(三)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首钢集团于2020年6月23日在北京签署了《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3年,自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历史原因和行业特,公司与关联方首钢集团经过长期合作,已在人员、技术、生产等方面形成密切、良好的合作关系。基于该等合作关系,公司与首钢集团长期以来建立的采购与销售关系、代理关系、提供综合服务、管理服务等是保证双方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双方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为保证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避免对关联方形成长期依赖,保证公司的独立,首钢集团于2014年公司重组时作出了相关承诺(详见公司相关承诺事项公告)。目前,公司已与首钢集团签署《管理服务协议》,由公司及京唐公司共同为首钢集团下属部分钢铁板块资产和业务提供管理服务。
2020年,为减少关联交易、优化资产配置、增厚公司收益,公司与首钢集团进行了资产置换,将钢贸公司51%股权置入公司。钢贸公司作为首钢集团钢材产品销售平台,为公司提供钢材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置换完成后,公司关联销售大幅减少,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尹田、叶林、杨贵鹏、刘燊、彭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该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情况进行的预计。
(二)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首钢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财务公司”)签署《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首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叁年。协议约定,首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交易限额,与公司按年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的额度一致。2021年度,公司预计在首钢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60亿元; 首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且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64.38%),因此首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有关审议程序
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二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公司共有董事9名,其中关联董事赵民革、刘建辉、邱银富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全票通过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第九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首钢财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