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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罗伊,地名clerks是什么意思-clerks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上面那段引文涉及的地名,大多可以一望而知,但那条“慈恩堂街”,我真猜不出来。检视原著,原来是Grace Church Street,孙致礼在《傲慢与偏见》中将其译为“格雷斯丘奇街”。熟悉奥斯丁作品的读者,恐怕又要喊出来了,“谁不知道这个地方”。这是加德纳先生家所属的教区,莉迪亚和威克姆的结婚仪式,就在这里举行。达西瞒着心上人伊丽莎白,竟然跑到这个“污浊之地”,事后想起来,伊丽莎白唏嘘不已。“污浊之地”这个说法,并非我杜撰,而是出自伊丽莎白之口。更有意思的是,这个叫做“慈恩堂街”的街道,其前身,并不那么美妙,竟然叫做“草堂街”(Grass Church Street),这是《伦敦传》的译名。看来,当初的伦敦人觉得Grass太土、太俗,不如“Grace”来得“优雅”。这倒让人想起中国某地的胡同,本来叫做“狗尾巴胡同”,后来,因谐音,干脆改为“高义德胡同”。另外,北京的“雅宝胡同”原名“哑巴胡同”。
中译本《伦敦传》的附录,稍有问题。索引中的地名,大大删节了,不及原著的五分之一。对某些读者,极为不便。说到这里,我突然想到,《伦敦传》的原著,竟然也不配上一幅大比例尺的伦敦地图!但转念一想,这是写给英语国家读者的,或者主要是英国读者的,何必多此一举。不过,这可苦了中国读者,有时,恐怕分不清《伦敦传》中到底有几个“伦敦”或者“伦敦城”。
书评中有一段引文,“在东印度公司大厦周围,矗立起了英格兰银行、皇家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商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一个新的商业化城市即将崛起了”。读者想当然地以为,这个新的商业化城市,就是整个的伦敦。其实,这里说的仅仅是“伦敦城”,或者,“金融城”,也就是那个城墙之内的伦敦,不过,城墙早在1746年就拆掉了。再来看一下阿克罗伊德的说法,大火之后,“到处可见人们的恢复精神劲,思考着修理老城,重建新城”(189页)。“老城”也是“金融城”或者“伦敦城”。它的面积极为有限。大致而言,西起前面提到的弗利特河(不必说,这条河早就干涸了);南面临着泰晤士河的北岸,“炼钢厂”就是临河而建的,这是为了商栈卸货的方便。东面大致从伦敦塔向西北延伸出去,北面就是今天地图上的“伦敦墙”(London Wall)的那条大道。当然,这只是个大致的说法,实际上,在这个正方形的西北,有一个较大的缺口。泰晤士河的南岸,完全是另一个行政区,也就是“南瓦克”(Southwark)。十八世纪以前,这里几乎是个三不管的地带,所以酒馆,驿站,窑子等均开设在此处。不必说,莎士比亚的“寰球”剧院,也在这里。
1666年的那场大火,就是发生在“伦敦城”。大火之后,雷恩爵士设计了一个新伦敦,他的图纸还在,一切规划得井井有条,但根本无法实施。因为要统一规划,就要将部分地产收归“国有”。没有人会同意,就算同意,国王或者根本就无法支付这个天价账单。英国人的产权意识很坚定,地主和佃户们纷纷展开争论,确定原有房子的地基边界,临街长度、高度等,以及赔偿款项和各自责任等等。争来争去,在旧地基上重建,是唯一可行的解决办法。即便这样,也要成立专门的法庭,对数百起地产纠纷,迅速做出产权的界定。伦敦人更有商业意识,讲究实际,不尚空谈。况且,伦敦的商业,关乎全国的命运。当时的立法,要求三年之内修建完毕,否则,就要另行征税。1670年,大部分重建工作,均已结束,生活恢复了正常。要想知道更多的细节,读者不妨阅读拉斯穆森(Steen Eiler Rasmussen)《伦敦:独一无二的城市》(London, The Unique City),相关信息在附录的阅读书目(669页)。阿克罗伊德说,外国人撰写的伦敦历史中,这本是最出色的。
《伦敦:独一无二的城市》
其实,这场大火之后的几十年里,“伦敦城”中依旧留着大量的木制建筑,而且人满为患,不堪其忧。有钱有势的人家,为了躲避瘟疫和火灾,纷纷搬出“老城”,向西迁移,由此兴起了著名的“西区”(West End)。“西区”是“伦敦城”西向的大片区域,阿克罗伊德所说的“新城”,自然包括它。“西区”的边界,一直在变化,依据1682年的伦敦地图,大致可以辨识出它的“建成区”范围:东部是四大律师会馆,南部则是英国主教、贵族和王室聚集的泰晤士河畔大道(the Strand),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白厅宫。西部自圣詹姆斯广场起,向东北经过索霍广场,然后沿着大罗素街(the Great Russell Street),直至红狮广场。你瞧,本来一幅地图,就可以一目了然。
在这个区域内,有几处极具代表的街区,最著名的自然是罗素家族的两处“广场”,它们的中央广场和标准尺寸的宅邸,成为十八世纪伦敦建筑的典范,也是今天伦敦最具特色的社会文化景观之一。“西区”的房地产开发,不仅建设成本低,而且实际效益高,是贵族和商人自发合作的产物。十七世纪到二十世纪早期,伦敦的中心区域,大部分是在租赁制度下发展起来的。租赁制度的主要特色,是“建筑租约”。土地贵族本人没有资金,或者不愿意亲自投资、开发,又不想失去伦敦地产的所有权,还希望从中得到一笔高于普通农业地租的收入。为此,他们和投资者签署一个长期的租赁合同,初始租金非常低廉,就是所谓的“地基租金”(ground rent)。附带条款中规定,一旦租期结束,投资者或者承租人在地产上建造的房屋,将完全归土地主人所有。这以后,再和租客签约时,这些土地贵族就可以索要高额的租金。“建筑租约”的通常期限,最初为三十一年或者四十一年。租期太短,会导致劣质的建筑,如马厩略加改造,摇身一变成了“高档住宅”,更不必说偷工减料的现象。到1700年,“建筑租约”的租期为六十一年,在整个十八世纪,平均租期为九十九年。
这样的租赁制度引得无数商人前来伦敦进行房地产投机。这些商人与土地主人签订“建筑租约”,获得一个或多个地段的建筑许可证,马上将借来的资金投入各种开支。样板房刚刚搭建好,他们就尽快在报纸上打广告,以求尽早找到买家,从而转移到别处的开发。这些投机者是从各行各业被吸引而来的,当然,一般都得具备建筑行业的知识。在当时,不少资金雄厚的砖瓦匠和木匠,引领着伦敦的建筑行当。若砖瓦匠本人是承建商或者包工头,自然要雇佣其他建筑工种的工匠,比如石瓦工,水管工,玻璃工等,随时听从其调遣。“以工换工”是十八世纪伦敦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这种用工契约的绝对优势就在于,承建商或者包工头相互以劳动量来支付薪金,这样就免去了现金支付的需求,他们能够以最少的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要想了解相关细节,读者不妨参见《乔治时代的伦敦》(Georgian London),这是一本极有价值的书,不知道什么原因,阿克罗伊德忘记推荐它了。此书作者(John Summerson)是建筑方面的专家,这本书首次出版于1945年,后被重印过多次,2013年的耶鲁版,装订极为考究,配有大量精美图片,读者仿佛置身于十八世纪的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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