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戮刑(尸体示众古代叫什么)
秦律,刑罚,法律戮刑(尸体示众古代叫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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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上,秦的刑罚是以残暴著称的,史书常常笼统概括,或碎片化阐释,都不够系统具体,缺乏说服力。随着大量秦律竹简的出土,为系统梳理和具体分析秦国刑罚规定,提供了可能。
秦国刑罚规定从历史文献和已出土的秦律简文看,秦的刑罚大体可分为十三类:即刑、肉刑、徒刑、笞刑、髡和耐刑、迁刑、赀刑、赎刑、废、谇、连坐、收、谪戍。不仅这十三种刑罚轻重不同,在同一刑罚内,又按处的方式、对肢体残害的部位、鞭笞多少、刑期长短、迁徙远近和赀罚金钱数目等,分为不同的等级。秦律还规定,各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甚至三种结合使用。
1、 刑。秦简中的刑分四种:一是戮。《法律答问》曰:“誉敌以恐众心者,戮。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周礼。秋官。司寇》解释说:“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可见,戮刑即是活着的时候让他受辱,受到耻辱以后再斩。生戮与戮尸也是不同的。戮刑是对生者而言,戮尸则是对者。二是弃市。《法律答问》曰:“士伍甲毋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弃市,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三是磔。《法律答问》曰:“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磔刑,是碎裂肢体的刑罚,而且“令其干枯不收”。四是定杀。《法律答问》曰:“疠者有罪,定杀。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定杀,就是对患有恶疮疾病者,即麻风病的犯人,要抛入水中淹。一些史籍说秦国还有其他执行刑方式,如“族”“夷三族”“枭首”“腰斩”“车裂”“囊扑”“剖腹”“蒺藜”以及“凿顶”“抽筋”“镬烹”等等。
2、 肉刑。肉刑是“斩人肢体,凿其肌肤”,人为地造成受刑者生理残疾的刑罚。秦简中有如下几种肉刑:一是黥。《法律答问》曰:“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说文》解释:“黥,墨刑,在面也。”二是劓。《法律答问》曰:“盗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劓刑,割去鼻子。三是刖。《法律答问》曰:“五人盗,臧一钱以上,斩左趾有黥以为城旦。”刖刑,秦称斩趾或断足。四是宫。《法律问答》曰:“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刑罪,赎宫。”《周礼。司刑》曰:“宫罪五百。”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
3、 徒刑。秦简中徒刑种类比较全,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等。一是城旦舂。《汉旧仪》曰:“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二是鬼薪白粲。《法律答问》曰:“何罪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秦律十八种》曰:“……白粲操士攻(功),参食之;不操攻(功),以律食之。”《汉旧仪》解释说:“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蒸薪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秦时鬼薪白粲这种刑徒不止伐薪择米,更多的是服劳役戍役。三是隶臣妾。《法律答问》曰:“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汉书。刑法志》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在秦朝臣妾的身份是奴隶,男叫做臣,女叫做妾。在秦简中,凡所见“臣妾”都是私家的,是私人所有的奴隶。与之相对应的是“隶臣妾”,属于官府的奴隶。隶臣妾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由战俘而来的,有用钱买来的,如《告臣》爰书中就有私家卖奴隶给官府的例证;有奴隶的子女,如《法律问答》中某隶臣之妻因为不承认隶臣子而受到“完为隶妾”的处分便是例证;当然也有由犯罪及其家属被籍没而来的。四是司寇。《秦律十八种》曰:“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法律答问》曰:“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后汉书》注曰:“司寇,刑名也。”卫宏曰:“司寇,男守备,女如作司寇。”《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规定:“毋令居赀赎责(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二十人,城旦司寇一人将。司寇不够,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这这段话的意思是:不要让因欠赀罚和赎刑债务而居作服劳役的人监率城旦舂,当城旦司寇人数不足以监率的时候,可以让隶臣妾监率。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人应作城旦劳役的,或城旦傅坚和城旦舂应加以监管的,每二十人由城旦司寇一人监率。如若司寇人数不够,可以把已服刑三年以上的劳役的城旦减刑为城旦司寇。司寇本身也是犯人,是监管犯人的犯人,但司寇比他监管的犯人要自由些、劳动强度小些。五是候。《秦律杂抄》曰:“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以当耐为侯罪诬人,何论?当耐为司寇。”候与司寇皆为备守、监管,只是两者分工不同,候之刑罚比司寇略轻。
各类徒刑的具体刑期约为:城旦舂五——六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二年,候一年。
4、 笞刑。笞刑,实际也是一种肉刑,但处罚较轻。《秦律十八种》曰:“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治(笞)之。”《秦律杂抄》曰:“城旦为工者殿,治(笞)人百。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笞,荆扑,相当于鞭打,亦耻之。
5、 髡刑和耐刑、完刑。《法律答问》曰:“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髡,剃头发;耐,剃鬓角(亦称完)。
6、 迁刑。《秦律杂抄》曰:“故大夫斩首者,迁。”“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迁,放逐、贬谪。在秦国规定判处迁刑的,不一定是很重的罪。
7、 赀刑。《秦律杂抄》规定:“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假者耐;敦长、什伍智弗告,赀一甲;伍二甲。”《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 《除吏律》载:“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说文》解释说:“赀,小罚以财自赎也。”在秦律中,赀这种刑罚比较普遍,有赀甲、赀盾、赀徭、赀戍。
8、 赎刑。《法律答问》曰:“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说文》说:“赎,贸也……质也,以财拔罪也。”《朱熹》说:“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从秦简看,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用金钱赎免的,只有依法宣判为赎刑的,或具有一定身份的人犯了罪,才可以用金钱赎免。
9、 废刑。《秦律杂抄》曰:“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废,即废除、取消其职务或身份。废作为刑罚之一,它只适用于封建官吏、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和王室成员等有爵的人。废与免有区别,被免者,可被重新起用;被废者,则永不叙用。如《秦律杂抄》云:“任废官为吏,赀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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