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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方账户日累计交易金额超限-银行贷方账户日累计交易金额超限
所得税,万元,递延贷方账户日累计交易金额超限-银行贷方账户日累计交易金额超限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1.先说跨年度的残疾人工资
满足条件的残疾人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条件大家自己去百度文件。
假如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账面上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中包含有10万元的残疾人工资(含年终奖),根据经验在2020年5月31日前会全部发给了残疾人员工。
由于残疾人可以加计扣除,实际发放的10万元工资,可以在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扣除20万元,这个是2019年底可以肯定的事情。多扣税就可以少交税,多扣除10万元,就可以少交税2.5万元(假定税率25%),因此属于可抵扣暂时差异,按道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根据前面打脸的第十三条判断,不属于“不予确认”的情况,因为已经影响到了“应纳税所得额”了,所以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其实这就是一种“所得税收益”(应用指南中术语,不要认为是我自编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下,分录应该就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费用的贷方发生额就是收益,比如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金额也是一样的属于收益)
同样的,如果是2019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但是截至12月31日仍然还没有支付的话,如果是在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同样可以税前扣除,满足条件的还是可以加计扣除(政策已经确定的事情);但是,如果在2020年5月31日没有支付的话,则2019年度税前就不能扣除。这个时候又要让我们会计人员当一回“半仙”,掐指算一算,到底未来会怎么样。
不多说了,你就眯着眼睛慢慢算吧。
2.“应付工资”跨年度支付的问题
当然此处说的“应付工资”就不包含可以加计扣除的残疾人、研发人员工资了。
某民营企业,为了满足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及不想提前预缴税金,就计提了较多的“应付工资”,准备用于年终奖发放。截至2019年底关账时账面上结余“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20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掐指一算,按照公司老板秉2020年度可能实际支付工资和年终奖为100万元,将有20万元不会支付;并且估计这没有支付的20万元,实际的税负将会是10%。由于这20万元没有实际发放,不能税前扣除,肯定需要做纳税调整的,当然也是要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确认“抵押所得税”。由于是未来要多交税,所以是“负债”。因此,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形的话,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万元(20万*50%*2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万元
老彭的反思
递延所得税的问题是很多缠绕在一起的,画流程图是非常烧脑的,因为需要把很多问题思路和逻辑给捋顺,必须考虑前因后果,而不仅仅是像画思维导图可以不相关的东西堆砌在一起就完事。
所以,画完上面的流程图是非常耗费时间的,流程图画完后写出上述文字则相对容易一些。
疫情期间不能出门,老彭只好从书房走到客厅、再到花园,慢慢回味和反思刚才画的和写的东西是不是又要打脸?害怕打脸啊,不得不变得更具“谨慎”一些!
看着枯萎的葱兰与翠绿的春兰,看着红红的、含苞待放的红梅与旁边的像枯树枝一样的三角梅、紫藤、石榴、桃树、杏花等形成的强烈反差,我突然就悟了,这些花花草草的“一岁一枯荣”不正是“现在”与“未来”的交替出现吗?
我突然就明白了,我刚才画的和写的问题出现在什么地方了,就是没有分清楚“现在”与“未来”的关系,而递延所得税的“递延”二字指的就是“未来”或“将来”的事情,而不是现在的事情,于是乎我赶紧回到书房,重修修改流程图如下:
图5-2
先解释一下修改后图5-2与错误的图5的变化:
1.增加了“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的判断环节
有了这个判断环节就可以把大部分的负债排除在递延所得税问题之外,比如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不再去考虑。
2.判断为“否”后的三种可能,在其前面加上了“计税基础”,使其更加容易理解。
3.当“计税基础<0”时,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修改了举例。
为什么修改前用残疾人工资、研发支出负债来举例是错误的呢?——虽然残疾人工资、研发支出负债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它们的影响是当期的,是当期可以少交税,而不是未来将会少交税。这就是我休息时去看花花草草的突然感悟到的,一定要记住“递延”二字的意思,是指“将来”或“未来”的意思。
修改后,又以福利费为例。大家都清楚,对于福利费,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实际支付,一个是14%比例的限制。如果企业预提的福利费,在预提当年未实际支付或使用完的,是要要做纳税调整计税的。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如果是在支付年度的比例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从而抵税,于是因纳税调整而提前交税就相当于可“抵扣”,这便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是以后实际支付年度比例超限了,就可能不能税前扣除,前面多交的税算是白交了,就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时需要我们会计人员当“半仙”,我们也要时时记住“谨慎原则”。
我为什么没有拿工资来举例呢?因为工资只要是实际支付了,除开国企可能受“功效挂钩”影响外,其余的基本的都能税前扣除。原因在于预提的工资,以后年度支付时间如果是在次年的5月31日后支付的话,具体在什么年度税前扣除,是存在巨大争议的,会严重影响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以后有时间可以来探讨这个问题。
4.当“计税基础>0”时,涉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修改了举例。
错误原因前面已经分析过,不再赘述。
修改后的例子是政策搬迁,我思考很久发现只有这个“专项应付款”负债比较符合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现在搬迁的话企业最后多数都是要赚上一笔的。我就不深入分析了,大家可以思考,也可以私信与深入交流探讨。
我举例都喜欢举大家经常会涉及的问题,因为大家都可以有实际而亲身的体会,从而更加容易理解,这个也是实在没办法才举这个例子。我最不喜欢就是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或某些专家举例,不说具体的问题,只说“因某某经济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负债”,然后就往会计准则规定上套,结果要在实务中去找一个他们说的例子就变得非常的困难。
5.当“计税基础=0”时,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做了颠覆修改。
主要还是在开始的时候被绕晕了,离开电脑去休息走一圈后,突然就醒悟过来,不然又要打脸了。老彭已经是一张老脸了,只要把问题搞清楚了,避免以后再犯,打脸也是值得。
对于这个问题,我举了保修费的例子。保修费在预提年度,如果未实际支付或支付后还有结余的,应该纳税调整交税,以后年度实际支付则可以按实际支付额税前扣除,相当于先交税后抵扣,就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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