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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方账户日累计交易金额超限-银行贷方账户日累计交易金额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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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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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很难吗?我给你最通俗和最全的解释(二)彭怀文
接着昨天的话题继续。
四、何谓“计税基础”?
前面的文章中反复提及一个词“计税基础”,只要是学习会计及相关专业基本上都听说过或学习过,本来也没有什么值得惊奇的,只是很多人对“计税基础”理解并不全面,所以导致了对“递延所得税”的理解也就感到非常困难。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给出了“计税基础”的定义,大家有兴趣自己去翻书或百度,老彭就不复制粘贴了。
但是,所得税准则也只是给出了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的确认标准,对其他会计要素并无专门提及,实务中其他会计要素也经常会涉及到。
但是,在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通过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面对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缺失,造成的结果就是,很多人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很容易理解(老彭就不再啰嗦了),而对于负债、费用支出等的计税基础理解就变得非常困难。
怎么打破这个窘况呢?彭老师我也一直思考这个问题,到底有没有简单通俗的理解办法。
只说理论显得空洞,我们还是来个例子来说吧,显得更加的具体。
假设丙公司是一家手机制造和销售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的历史经验,2019年12月31日计提了保修费用1000万元。
在这里,丙公司提取的1000万元保修费用,在会计上属于“或有负债”,也就是一种负债了吧。可是它的计税基础该是多少呢?我们该怎么确定呢?
好吧,说实话,我也说不清楚,还是老老实实的给大家复制粘贴一段会计准则原话吧: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说实话,上面这段话,分开的话,我都认识,也知道啥意思。
可是,合在一起,让我去处理上面丙公司1000万元的负债的计税基础,还是有点云里雾里。
账面价值,我能理解,不就是1000万元吗?可是未来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我怎么知道呢?好吧,专业术语就是叫“会计的职业判断”,俗话就是让我当一回“半仙”。
前面不是说了吗,是根据历史经验数据来的,那我计提的保修费用肯定是预计全部要使用出去的,到时只要手续齐全肯定是全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啊。
说了半天,白说了,1000万元保修费的计税基础变成了0。
好吧,换一个负债,假如这1000万元是“应付账款”——需要支付给别人的货款,又会怎么样呢?
如果在未来将这1000万元的货款支付出去,是不是能“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呢?显示是不能的,你支付怎么可能直接税前扣除呢,对吧?好啦,这个应付的货款1000万元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是不是1000万元-0=1000万元,这个就是应付账款1000万元的计税基础。
要想通俗的解释是不是非常的费劲?
五、计税基础与递延所得税的关系
往简单的说,就是因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一致,导致了递延所得税的产生。
可是,要问怎么导致的呢?那就有点复杂了,还是看看老彭的惯用伎俩——流程图:
(一)资产的比较容易理解,先上资产的:
图4
说到这里,就回到昨天的文章内容,进行一点补充说明。
【案例-2】是我在冥思苦想后编的,因为实务中确实很难找到在初始计量的时候计税基础就大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当时就只想到了自行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这么例子。
结果文章发出后,今天有两位网友指出说,案例是不对的,因为会计准则规定这个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只好把所得税准则找到认真核对起来(我昨天写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看准则),终于找到了第十三条是这样说的(不得不复制粘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翻箱倒柜,终于在在书柜角落中找出一本2018年CPA教材(我几乎是每隔一年买一本),在所得税一章中赫然找到一个案例,与我编制的案例几乎是一模一样,只是人家CPA教材说的是:这就是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例子!!!
哎,打脸啊!!!
主要是自己太自信了,写文章时就没有看准则又没有参考专业书籍,想到要通俗,就尽可能有自己的语言来说明,为了避免沾上晦涩难懂的语言,就把准则和参考书丢到“爪哇国”去了。
可是对照上述规定,我才忽然想起,我昨天开篇不是说了句话吗——因为递延所得税,企业会计核算原则的集中体现!
这里其实就是——谨慎原则的体现!
看来我的谨慎还是不够啊!
经验教训必须吸取啊——谨慎原则!
为什么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谨慎原则的体现呢?因为至少存在这样的可能:1.后期政策变了,不允许加计扣除;2.无形资产变卖。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非常不好理解,要把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联系起来也是很麻烦的一件事。
老彭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就差点又犯错,又差点打脸。先给大家看看老彭的错误部分(记住,下面的部分流程图和文字都是错误的,加粗部分),让大家从老彭的错误中吸取一点经验。
图5
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容易理解,由负债引发的递延所得税更是比较少见。
所以,流程图中举例也是冥思苦想的结果,如有不妥请网友们指出,并敬请讨论以下问题:
1.跨年度的残疾人应付工资(如12月份工资次年发、年终奖等),因为可以加计扣除(假设满足税法规定条件),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发放,当然可扣除额就大于负债账面价值,可以多抵税。研发费用支出,也是同样的道理。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预提的工资、年终奖等,在次年5月31日前发,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没有发完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功效挂钩”的国企,超标的工资,即便已经实际支付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然,各位还有什么更加能说明问题的案例,也欢迎分享,在此先谢过。
我为什么不在这里直接说我的看法呢,这就是谨慎原则啊,让大家说,避免我自己打脸啊!
不管是否打脸,为了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喜爱,我还是冒着被打脸的可能说说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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