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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水一个间(三点水一个监)
制度,惯例,理论三点水一个间(三点水一个监)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当博弈的参与人对博弈结构的认知不存在共同知识时,就会出现误解现象,此时博弈是无法进行的。例如棋局博弈,如果一方将棋局理解为围棋,另一方则理解为象棋,两人就根本不可能进行博弈。但是在现实中,这类“罗生门”现象其实极为常见,行为人甚至毋须意识到彼此间正在发生着交往行为,也能达成协调一致的结果。金子守(Mamoru Kaneko)曾经提出过一个模型,行为人中一方以为自己在进行“别战”博弈,另一方则将该博弈理解为“囚徒困境”,最终双方仍然能达成唯一的纳什均衡;金子守称其为“归纳博弈论”(inductive game theory)。
而在萨格登的聚点理论中,由于显著指向的是某种可一般化的质——“最重要”“最喜爱”“与众不同”,不需要具有任何实质的内容,因此即便行为人不具备有关具体对象的共同知识,但只要这些不同的对象都指向同一个或类似的显著——即“聚点”,那么博弈就能达成均衡,特定惯例也能演化出来。
仍然以交通博弈为例,双方参与人都选择“靠右走”,但是各自的认知却不同:一方靠右走是想要避让冲撞;另一方则纯粹出于习惯而已,并未注意到前方有人。这时很难说双方存在有关交通博弈的共同知识,甚至很难说他们在有意识地进行博弈,但是却达成了博弈的结果。并且更重要的是,“靠右走”的惯例在误解情形下也能得到强化。萨格登在之后的二十多年中组织了大量的实验,证实在现实的交往行为中,聚点不仅存在,而且确实对于特定惯例的形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五,ERCW从分析协调问题入手,拓展到产权和互惠问题,从而第一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
如前所述,刘易斯讨论惯例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一个分析哲学命题,因此他的研究只涉及协调惯例。而在ERCW中,萨格登扩充了刘易斯的惯例理论,详尽分析了社会交往行为中另外两类极为常见现象:产权和互惠。
面对同一样有价值的资源,大家都想获得却不能同时拥有:这就是广义上的产权现象。如果说协调问题指的是行为人之间利益冲突程度相对较低的交往行为,那么产权问题则涵盖了那些在行为人之间存在真正的利益冲突的交往行为。而互惠问题则包含了那些人们需要对当前自身利益进行约束的情形;行为人通常需要在两个选项——“合作”和“背叛”——之间进行选择。
为了解决协调问题而形成的协调惯例规范着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的相互影响;为了解决产权问题而形成的产权惯例确定了有价值的资源之归属;为了解决互惠问题而形成的互惠惯例确立起人类社会的合作机制。由此可见,协调、产权和互惠三类惯例涵盖了人类社会生活最为重要且基本的各个方面。通过阐释这三类惯例的形成,一套全面论述社会制度的博弈论制度分析理论框架初步建立起来。
最后,萨格登着重讨论了惯例的道德属。
在当下,道德命题是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避而不谈的问题;并且刘易斯当年在论述惯例与规范(norms)的差别时,也曾强调惯例不具有道德属。然而在ERCW中,萨格登不仅浓墨重彩地探讨了惯例内含的道德质,即“合作原则”,还特别强调“这一原则是道德规则共有的内核,这样的道德规则往往会围绕着惯例而成长起来”。
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严格来说是部分的道德——源自恪守惯例的行为,这样的观点无疑会引发相当大的争议。自ERCW出版三十多年来,其持有的道德论立场也确实招致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学科领域的许多学者的批评:因为该观点极易导向一种道德虚无主义。因为现实中得以施行的惯例只是诸多潜在可行的惯例之一,而何种惯例能够确立起来,这一过程完全是任意专断的,取决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那么是否可以推导得出结论,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也是这样一种随意的结果,只是由于当时的人们碰巧选择了某一特定的行为模式?比方说,早期社会把战争中俘虏的人当作奴隶、甚至杀掉分食,这是一种惯例,那么是否可以说杀战俘是“道德的行为”?
严格来说,所有基于休谟哲学的道德论(萨格登的道德论是典型的休谟主义)都不可避免地会遭受这类质疑,其根本问题出自休谟哲学的二分法。不过这属于道德哲学的论题,在此不做展开。关键之处在于,萨格登之所以强调惯例的道德属,仍然是为了论证惯例是“自发秩序”: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强制力量——例如权力——的介入,惯例就能得到自我施行(self-enforcing)。
在萨格登看来,这种自我施行的力量之源泉,既非当下社会偏好理论拥护者强调的“利他之心”,也不是休谟曾经论述过的那种基于效用增进与减损的利益判断,而是一旦特定的惯例确立起来之后,每个遵循惯例的行为人就拥有了一种道义上的权利,有权对违反规则之人做出道德谴责,这就是萨格登所言的“自然法”。将惯例上升到自然法的高度,是萨格登的制度理论所特有的内容,在其他博弈论制度分析的代表学者中并不多见。
继萨格登之后,学界涌现出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例如肯·宾默尔(Ken Binmore)两卷本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Game Theory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1994, 1998),布赖恩·斯科姆斯(Brian Skyrms)的《社会契约的演化》(Evolution of the Social Contract, 1996),以及培顿·扬(Peyton Young)的《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Individual Strategy and Social Structure, 1998)。通过这些研究,博弈论制度分析思潮正式得以形成,并迅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纵观上述文献,除了在理论关注点和分析方法上存在差异外,其内含的基本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总体而言,从刘易斯到萨格登,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基本确立。
四
“现代制度经济学应该研究人自身,即在真实的制度约束下行动的人。现代制度经济学就是经济学应当具有的本来面貌”,科斯如是说。依据博弈论制度分析所持的理论立场(将制度视为自发秩序;将制度现象还原为个体行为的常规;强调制度是人们行为的结果而非出自刻意的设计),或许能够让我们通过另一种视角,更符合科斯当年所希冀的视角,来观察和解释真实世界的制度现象。
比方说,当下一个网络流行用语,“内卷”(involution),如今人们通常用这个词表示一种无效率的恶竞争状态。然而如果从博弈论制度分析的视角来看,内卷其实是一种制度依赖型经济增长模式,或者说,是特定制度约束下的社会发展模式。所有业已确立起来的制度都必然要经历内卷化的过程:人类社会中的内卷现象随处可见。
制度本质上是由人们行为的常规所形成的某一固定的行为模式;而人们之所以会倾向于选择这一行为模式,是因为这样做符合自身的利益,换言之,能够从遵循制度的行为中获益。然而,一旦绝大多数人都选择如此做时,经济学的另一条公理——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立刻会开始发挥作用。当所有人都遵循在特定的制度框架约束下行为时,从中获取的 “制度红利”就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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