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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水一个间(三点水一个监)
制度,惯例,理论三点水一个间(三点水一个监)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其次,基于“共同预期”的分析包含了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前提条件:能够产生惯例的协调博弈,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协调均衡。因为如果博弈只具有唯一的均衡,那么就意味着协调博弈的结果已然注定,行为人根本不需要预期,只需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即可。所以刘易斯特别指出,如果一个协调问题只有唯一的解决方案,那么这不是惯例,因为这与我们的选择无关——无论我们如何做都必须如此,而是某种预先安排的“设计”。其潜台词就是:人类社会的制度必须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既不是生物本能,也不是机械运动法则。
最后,为什么行为人能够形成一致的预期?对此,刘易斯提出了“显著”(salience)概念,其来源于谢林的“凸显”(prominence)概念。所谓“显著”,是凭借人类与生俱来的类推能力,使得我们能够通过对先例的经验归纳,提取出某种可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有助于具有不同偏好的行为人达成一致的共同预期,以解决协调问题。
以上便是刘易斯惯例理论的核心观点。当然,在《惯例》一书中,刘易斯还详细分析了惯例概念的数个细节问题,并将惯例与其他近似的概念做出区分,最后则是具体讨论语言是否属于惯例的问题。这些内容就不再展开论述。
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刘易斯关注的是惯例的逻辑形式,这就是“分析”(analyticity)概念的应用。用刘易斯自己的话来说,博弈论其实只是一个辅助工具,分析才是他的主要武器,“分析在所有可能世界中皆为真”。由此引申出了其最具影响力的哲学理论,“模态实在论”(modal realism)。模态实在论可以说是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1646-1716)“单子论”(Monadology)的二十世纪版本,也可以视为是平行宇宙理论的哲学版本,兼具形而上学的抽象美和形式逻辑的严谨。但对博弈论制度分析而言,坚持分析方法的最重要意义恐怕在于,在现代博弈论和经济理论日新月异的情形下,刘易斯五十多年前提炼出来的、有关惯例的定义,依然被证明是有效的。
三
1986年,萨格登的ERCW第一版问世。起初,这部著作波澜不惊,毕竟在当时,使用博弈理论研究社会制度的形成,在经济学界是极其小众的论题。但是渐渐地,当博弈论制度分析开始成为一股潮流之后,ERCW的影响力也迅速扩散开来,并使得本书作者成为引用率最高的当代十位英国经济学家之一。所以在萨格登看来,ERCW有点像是一本“适销对路”的产品,迎合了近二十年来新兴社会理论的研究趋势。
ERCW的基本思想承袭休谟和刘易斯,亦主张惯例(制度)的形成是人们行为的结果。尽管在ERCW书中,萨格登曾数次将自己的理论和刘易斯的观点做对比,指出二者的差异。但是近几年来,萨格登承认自己的理论更接近刘易斯,而与休谟在某些论题上存在分歧。
同《惯例》一书相比,ERCW一书最重要的改变或者说理论拓展主要有以下六点。
第一,萨格登的惯例理论全面应用了演化博弈论作为主要分析工具。
演化博弈论最初是由梅纳德·史密斯(John Maynard Smith, 1920-2004)所领导的生物学家团队应用博弈论研究动物行为而形成的产物,而在ERCW中,萨格登修改了这一理论并用来解释人类社会制度的生成机制。
第二,因为使用了演化博弈论,所以萨格登的制度分析既不同于经典博弈论,也与刘易斯的论证存在差别。
其实早在ERCW之前,肖特(Andrew Schotter)就出版了博弈论制度分析的第一部著作,《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tutions, 1981)。此书援引了刘易斯的惯例定义,使用的分析工具是标准的经典博弈论。然而萨格登认为,运用经典博弈论难以解释制度的生成机制。仍旧以上一节的交通博弈为例,按照经典博弈论的假设,在给定行为人在不同策略组合下的收益之后,最终会得到某个混合概率的纳什均衡,比方说“以50%的概率选择靠右走,以50%的概率选择靠左走”。从数理分析角度看,这一均衡或许是有意义的;但是对实际的行为选择——即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做——却没有任何价值。对参与交通博弈的当事人来说,混合策略意味着他只能观察到对方时而选择靠右走、时而选择靠左走,最终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以一种类似扔硬币的方式来解决协调问题:不存在任何的惯例或者制度。
演化博弈则引入了博弈的非对称质。所谓“非对称”,直白点说就是博弈中的参与人发现自己和对手“不一样”。这种“不一样”可能是实质的——比如高矮胖瘦、年龄、别等,也可能仅仅是一种标识——我将所有其他人都标注为B、将自己标注为A。一旦博弈结构呈现出非对称质之后,那么我们的行为选择就会渐渐地稳定于某种特定模式。因为当我发现“与我不同”的人常常会选择靠右走,那么我的最优选择必定也是靠右走,反之则反是。此时对应的道路制度就出现了:要么是靠右走的惯例,要么是靠左走的惯例。
第三,在萨格登的理论框架中,“显著”所发挥的作用得以进一步明确化。
从第二点可以看到,萨格登的论证似乎完全没有使用到“共同预期”。其实“共同预期”在其理论中依然存在,存在于“惯例竞争”——或者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多重均衡的剔除”——这一论题之中。
如前所述,能够促使制度生成的博弈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的均衡。换言之,现实中真正得以实施的制度是诸多可选制度中的一种而已;并且在特定条件下,潜在可行的制度能够替代现实制度:制度是可以改变的。
那么特定的制度如何从众多潜在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换作更为具体的问题就是:像产权这类制度,为什么有些国家选择以时间先后为标准——“先到先得”,有些国家选择以实际占有为标准——“时效取得”?萨格登给出的回答就是“显著”:不同的行为人在类似的博弈中之所以都会注意到某些特定的非对称质,并因此而形成共同的预期,是因为行为人与对象之间存在某些“显著的关系”。这些“显著的关系”可能是源自因循先例;可能是出自“唯一”——比如数字1作为“最小的正整数”、长城作为“人类文明最巨大的建筑物”、珠穆朗玛峰作为“世界最高的山峰”等;也可能是由于它们更容易被人类与生俱来的类推能力所识别出来。
特定的“显著”决定特定的惯例更容易演化出来;显著的作用得以进一步明确化。作为对比,在刘易斯的理论中非常重要的共同预期机制,只是显著发挥作用的结果而已。
第四,结合第二、第三点,由于萨格登有关惯例生成过程的证明不再依赖共同预期机制,相应地,“共同知识”也变得不再重要,进而被“聚点”(focal point)所取代。
在ERCW的理论体系中,共同知识扮演何种角色,并不是十分明确。萨格登提及这个概念,但是并未应用于他的演化博弈模型。数年之后,萨格登提出了聚点理论;另一方面,宾默尔(Ken Binmore)则明确指出演化博弈并不需要共同知识,只需要聚点。
所谓“聚点”,是指能够引导不同的行为人都关注到同一类或近似的显著的这样一种质或机制。用聚点取代共同知识,最重要的意义是能够处理一些在经典博弈论框架下难以解释的交往行为现象,最为典型的就是“误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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