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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质量指导意见对IPO的中介责任和尽调工作到底有多少影响?(附新旧对照)
指导意见,中介机构,保荐人信披质量指导意见对IPO的中介责任和尽调工作到底有多少影响?(附新旧对照)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有意见提出,《指导意见》要求保荐人在合理信赖专业意见前,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及假设、核查范围、获取的核查资料及核查程序等进行评估,但履行上述程序需以调取、查阅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为前提,建议《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配合保荐人提供工作底稿。
经研究,调取工作底稿并非保荐人履行上述评估程序的必要程序,实践中保荐人也可以通过问询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要求出具说明等方式进行评估。另外,如要规定保荐人可以调取、查阅工作底稿,还涉及与会计师、律师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关系处理问题。因此,相关意见未予采纳。
【保荐人不要想着调阅别人的工作底稿了,还是老老实实做自己的工作底稿吧,会计的法律的都做一遍。】
五
关于是否引入“安慰函”制度
有意见提出,建议参照境外“安慰函”制度,由会计师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全部财务数据进行圈阅确认,并向保荐人出具安慰函,保荐人按照合理信赖标准进行适当复核,使得财务数据披露的准确性得到合理保障。经研究,“安慰函”制度在境内尚缺乏法律依据,引入的必要性还存在争议。因此,相关意见未予采纳。
【提出这一条意见的保荐人也真是想瞎了心了,这意思就是会计师对财务数据出具一个背书的文件呗,以后出了什么问题,那就跟保荐人没关系了,会计师来承担责任?会计师会干吗?会计师可以干,那是不是收费还得继续涨?会计师干了,万一财务造假,会计师哪有钱赔偿,还不是得保荐人承担责任?制度本身没问题,只是现在我们没法执行,这句话说的倒是实在。】
六
关于《指导意见》与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
有意见提出,现行主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与《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不一致,建议明确《指导意见》与此前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则之间的关系,要求上有不一致时应遵守哪一个规定。
经研究,《指导意见》属于理念阐释、政策指导性质的文件,对市场主体不具有直接约束
力,市场主体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则的规定。同时,证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与方向,相应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规则。
【按照惯例,后续证监会和交易所都会根据这个指导意见修改相关的具体制度和文件,比如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招股说明书披露指引等重要的文件。到时候,这些文件中到底体现出哪些指导意见的精神,到底在哪些反面更加明确了中介的责任边界,哪些方面进一步减轻了中介的工作量,可能我们会看的更加清楚。
还是那句话,这个指导意见整体的思路还是很明确的,对于IPO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问题还是更加友好,也有了解决实践中诸多疑难问题的思路和方向,但是现实中因素太多,问题太复杂,问题的解决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一个文件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哪怕只解决一两个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更要有这样的心态,问题很多,但是肯定一时半会是没法解决的,更不可能靠一个文件就能解决,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更需要时间的检验和洗礼。】
新旧规则对比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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