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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酝酿大型科技反垄断法案:瞄准苹果、谷歌商店,平衡数字市场竞争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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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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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美国酝酿大型科技反垄断法案:瞄准苹果、谷歌商店,平衡数字市场竞争生态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郭美婷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吴立洋 广州报道 实习生朱慧怡
近日,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以16票同意6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美国在线创新与选择法案》(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hoice Online Act,以下简称为《创新与选择法案》)。同时,另一部法案《开放应用市场法案》(Open App Markets Act)也在讨论之中。
两部法案均将防止某些占主导地位的科技平台偏袒自家的产品或服务。其中,《开放应用市场法案》规制对象主要限于苹果和谷歌等运营应用商店的公司,《创新与选择法案》的影响范围更广,不仅亚马逊、Meta等,甚至字节跳动旗下的TikTok和腾讯旗下的海外版微信均将被纳入管辖之列。
受访专家表示,美国的这两部法案对于保护中小企业、保障消费者的公平选择权、恢复被扭曲的数字市场竞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如今,通过立法创新的方式,提高对新业态主导经营者的监管正当性和合法性,已成为全球常态。对于我国而言,可通过观察和借鉴欧美等司法辖区的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找到适合我国的互联网治理路径。
《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的后续行动
《创新与选择法案》于2021年10月由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各一位参议员共同提出,旨在禁止大型科技公司滥用市场地位损害竞争和创新动力。今年1月20日,该法案以16票对6票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审议通过,将正式进入参议院投票表决阶段。
另外一部同样由两党议员于去年8月提出的针对科技巨头的议案——《开放应用市场法案》也在讨论之中。
“此次两个法案是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公布《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的后续行动。”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这份长达449页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明确关注GAFA——谷歌、苹果、脸书(现已改名为Meta)和亚马逊。报告调查历时16个月,总结数字市场竞争的基本特征,指出其中存在问题,并对改革监管措施、促进数字市场竞争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
邓志松表示,两项法案的条款内容与调查报告的结果相对应,剑指科技巨头,规制其歧视性的自我优待行为,保障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作为专门针对平台垄断的“新方案”,这两项法案可能会在防止数字市场“倾翻式(tipping)”发展趋势、保护中小企业、保障消费者的公平选择权、恢复被扭曲的数字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也认为,由超大型平台实施的不公平行为问题广泛存在,现有反垄断工具普遍面临失灵风险。两部法案直指平台企业核心模式和商业利益,为弥补反垄断工具失灵,给平台设置了新义务,禁止优势平台损害小企业、企业家和消费者的竞争。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陈兵则将《创新与选择法案》与《开放应用市场法案》置入美国司法主导的市场竞争治理体系中加以观察,认为这两部法案仍是基于其反托拉斯法的反垄断体系展开,其初衷是希望激活市场创新和竞争能力,恢复市场竞争环境。
但考虑到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其监管效果可能并不会如欧盟或中国以行政执法机构主导竞争执法实施来得立竿见影。“即便正式通过,这两部法案也只是为美国司法提供了一种工具,但能否对其希望规制的对象产生预期效果还有待观察。”陈兵说。
聚焦应用商店领域
《创新与选择法案》和《开放应用市场法案》均防止某些占据主导地位的科技平台偏袒自身产品或服务,但二者的影响范围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开放应用市场法案》规制对象主要限于在美用户超5千万的运营应用商店的公司,例如苹果和谷歌,侧重于鼓励应用分发市场竞争,对“苹果税”、“谷歌税”的收取产生了有效的竞争限制。
针对苹果和谷歌应用商店垄断的控诉由来已久。2020年,知名游戏开发商Epic Games的“揭竿而起”引人注目,尽管当前判决结果并不强令苹果开放App Store之外的支付渠道,但反科技巨头垄断的势头并未减弱。各国监管部门对此亦密切关注,目前,包括欧盟、印度、日本、荷兰等多个国家与地区均曾就相关问题对苹果或谷歌提起诉讼。韩国此前更是直接立法对平台应用商店支付结算方式进行监管。
《开放应用市场法案》要求应用商店不得强制要求开发者使用应用内支付系统,允许开发者向用户推广平台外的商业优惠(如定价条款、产品或服务);同时,要求允许用户直接从应用商店之外下载应用程序等。
在邓志松看来,此举将直接冲击苹果和谷歌基于其垄断地位建立的盈利模式,给予应用开发者和其它应用商店运营商更大的空间来参与市场竞争。目前法案尚未通过表决,但苹果和谷歌已经作出一定妥协来避免未来更加艰巨的监管难题。 据悉,苹果对于在其平台上收入不足一百万美元的开发者将费率从30%降低到15%,而谷歌也采取了相似的做法。
“由此看出,相关法案的出台对于平台垄断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未来如果得到正式通过,执法机构将凭借更灵活、强有力的执法工具,严厉制止科技平台实施滥用行为。企业自身也将迫于监管压力,更加注重经营活动中的反垄断合规工作。中小科技企业将得到更多的竞争机会,数字市场竞争活力将进一步被激发。”邓志松表示。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仲春也预测,相关行业可能迎来利好,以需开发独立应用软件的游戏和媒体行业为例,法案禁止应用商店实施自我优待,将有利于二者的品牌及市场知名度的建立和推广,提高自身流量,加速互联网行业的创新。
波及TikTok和腾讯
相比于《开放应用市场法案》,《创新与选择法案》可能影响到更多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最新版本的法案的适用对象除市值550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公司,还新增了全球月活跃用户数量达10亿以上或年度净销售额达5500亿美元的平台。这意味着,不仅亚马逊、Meta等,甚至字节跳动旗下的TikTok和腾讯旗下的海外版微信均将被纳入管辖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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