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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宣传语)-“辛辛苦苦守一年)-一夜给你糟蹋完”
野猪,野生动物,农作物(保护动物的宣传语)-“辛辛苦苦守一年)-一夜给你糟蹋完”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陕西山阳县两岭镇,农民播放老虎吼声吓唬野猪
记者电话咨询了部分组织过狩猎行动的地方主管部门,了解到被地方允准的捕杀行为都是当地林业公安部门以安全为由批准的。例如早在2004年,全国野猪初步泛滥时,河南多地遭遇猪灾,但申请捕杀时仅有栾川县被批准,而且数量仅有100只。此后,湖北宜昌、江西婺源、浙江宁波都纷纷效仿,发出捕杀令,结果当时的国家林业局紧急出面,以“不合乎法规”制止了这些行动。当时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某负责人强调:“没有一个捕杀野猪的单位在国家林业局备案。因为要备案,就必须确定年度猎捕量限额,要确定捕杀限额就必须进行资源调查。
实际上目前相关省的捕杀限额仅是根据群众反映和小范围调查来制定的,缺乏科学依据。”记者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部门咨询得知,该局至今没有明确下发过禁止性文件,这一事实让很多地方乐观地认为这意味着国家专责机构的默许。
在管控机制方面,主要是狩猎工具方面存在治安和权力交叉的多重困境。从 1993 年底,国家开始统一收缴农村自制土枪,民间狩猎被断然叫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危害程度分析由林业部门提供,狩猎也由林业部门提出,但我国枪支管理权限属于公安部门,审批十分严格。例如江西婺源、河南栾川,当地默许捕杀限额约为200只,但枪弹审批困难,200只指标甚至都很难完成。地市一级组织实施的,也存在同样难以完成指标的情况。江西赣州市曾制定每年猎捕野猪8000头、江西九江市和抚州市制定猎捕野猪2200头的指标,最终都折戟于实际困境。栾川县农业农村局一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连续几年各乡镇报告被野猪破坏的农作物损失数量,差不多够一万人吃一年。实际猎杀达不到指标,控制不住猪灾,就会一直有损失。”
记者在江西婺源走访时,一位曾参与捕猎的农户表示,没有合法来源的枪弹,就办不了捕猎证,只能以挖壕沟或网捕方式猎杀,进展缓慢还非常危险,指标很难“完成”,有一年勉强完成了捕猎200头,但猎狗被冲撞、咬死近40只。因此尽管成立了狩猎社,但缺枪少弹,干的人还是少。
在浙江省,记者了解到,该省曾以人畜安全为依据连续几年发起“集中猎捕成灾野猪专项行动”,但捕猎必须以持有《狩猎证》和《持枪证》的猎人为主,但野猪出没规律性难以掌握,集中捕猎效果有限,需要常年捕杀。一位生态保护景区管理员告诉记者,公安部门要求参与狩猎者必须有至少一名景区官员、一名民警监督,同时当地的临时管理办法一般都包含“猎队发生伤人案件时所有枪支须封存上交”条款,这些都导致狩猎难以发挥效果,因为陪同和安全导致只能把猎人集中在一起,无法分散寻找,最终“保护性狩猎”成果为零。该管理员表示,因为公安部门对枪患的担心超过猪患,行动很难取得效果,近年更是不了了之。
关于乡村利益均衡机制,北京林业大学动物保护专家鲍卫东认为:“当前对野生动物种群的保护更多地只考虑动物,很少注意到均衡保护整体的乡村利益导向,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这个前提下,狩猎权限交叉在种群数量管控、枪支管理、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严格地说,还涉及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
记者在查阅资料时注意到,凡是涉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的报道,特别是自媒体发布的文章,底部的评论都很尖锐,充斥着“野猪破坏了庄稼,那些倡导保护野猪的专家会掏钱赔偿吗”“再过度保护野猪就是对农民的犯罪”等。对于这些现象,北京市某野生动物保护站专家史阳表示,野生动物保护和种群管控与当前乡村利益均衡保护机制,是一个复合型的复杂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所以我国目前动物保护与乡村利益不均衡问题将会越来越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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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也要保护农民的“打狗棍”
自从1988年我国立法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后,人们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方面,基本达成了普遍认同,认识到野生动物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方面的独特意义。但在多起人与野生动物的冲突中,最让农民无奈无助的是,一味强调保护,却因为各种限制选择忽视农民利益,各类媒体报道也因此拷问着专责部门乃至全社会。
河南栾川县被野猪糟蹋的秧苗和拱开的田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生说,保护野生动物本质是保护什么?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因为保护目的一定不是让野生动物壮大甚至泛滥“成灾”来祸害人。一个显而易见的答案就是,对野生动物,特别是对濒危、珍稀动物实施强力保护,本质上是对人类自身的一种保护。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得知,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但第十八条同时也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对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赵磊认为,事实上在部分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猪致害问题上,存在相当严重的法律盲区,首先“当地政府”这个主体规定很模糊,拿野猪举例,野猪在有的省属于重点保护动物,有的省又实际算不上二类保护动物,但野猪又纳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给群众造成损失的,政府才给予赔偿,但野猪定位很模糊,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
记者在多个省走访时,多位村民反映,农作物被野猪破坏后,一是不知道找谁来处理,有时候连政府也不知道能不能补偿,村民几次交涉无果只能自认倒霉。记者在韶关部分乡镇采访时,当地基层干部认为国家虽然对受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等损失,有补偿的法律规定,但操作性不强。例如《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野生动物致害几乎重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特别是将“当地人民政府”重复在本地管理条例中,但“地方政府的钱从哪里出、谁来评估损失农作物价值”实际问题规定不明确,韶关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说,他们收到部分镇村老百姓的反映后,也在协助解决,但目前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认为,保护野生动物在价值倡导方面,无疑应当重视居住权利和农民利益,他表示,某一种野生动物给农民、牧民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乃至危及生命,不仅仅是国家从法律、政策层面实施补偿,而且更应当注重维护人的价值,有魄力从制度层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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