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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解释)-民法中的当然解释
刑法,目的,含义(当然解释)-民法中的当然解释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目的解释往往体现为出于特定目的限制或扩张刑法文义的范围,即目的性限缩解释(缩小解释)或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解释)。
如故意杀人罪,是否包括故意杀人的人本人。这时我们要考虑的是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什么,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证每个人自由支配自己声明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理解故意杀人罪的规范目的的话,自杀就不能解释为故意杀人罪,这就是目的性限缩。
而目的性扩展,是指有时候出于打击犯罪或者实质公平正义的需要,把文字的含义扩张到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边界,这时候就是目的性扩张,也叫扩大解释。当然扩大也是有边界的,扩大解释不能超过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范围。
总结:
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出发点和边界,任何解释都是从文字的核心含义出发,但不能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在文字可能含义的边界内,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是最重要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在我们国家适用起来比较受限制。
3、刑法解释中的特殊问题
1. 扩张解释与类推
所有的法律解释都不能超出文字可能的含义。有时候,解释虽然脱离了文字的核心含义,但仍然可能为文字的边缘含义所覆盖,这属于扩张解释。然而,如果对法律的释义超出了文字可能的含义,就不再属于法律解释,只能是类推。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就在于文字可能含义的边界。在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内属于扩大解释,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就属于类推解释。但是文字的可能含义通常没有明确的界限。
类推解释这个词属于约定俗成的说法,但严格来说并不准确,类推是在创制法律,而不是在解释法律。只要是解释就是在理解刑法条文,就不能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边界。
2.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刑法解释中究竟应当以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优先,是近年来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前者较为强调文本语词的(核心)含义,后者则更为重视目的解释。
故意“毁坏”财物:把别人的财物藏起来影响别人正常使用。形式解释认为,该行为并未造成财物损坏,不构成该罪。实质解释认为,规定毁坏财物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物的正常使用,将他人财物藏起来,已经影响了他人对财物的自由支配,构成毁坏财物。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形式解释认为,真的军警人员抢劫只能按照基本情节出发。实质解释认为,之所以规定此罪,一是因为败坏了军警人员名誉,二是因为军警人员对被害人的胁迫更强烈。从这两个角度来看,真的军警人员抢劫当然要加重处罚。张明楷教授提出,“冒充”包括了假冒和充当。
4、近年来的常见问题
1. 骗取贷款罪
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问题:
骗取贷款的行为人为银行提供了足额担保的,是否构成本罪?
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提到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形。单纯从文字来讲,即便行为人提供了足额担保,也构成该罪。但从实质解释的角度讲,我们需要考虑刑法为什么要规定骗取贷款罪,最主要是为了维护银行财产安全和贷款秩序,如果贷款人提供了足额担保,便不会对银行财产安全和贷款秩序造成危害,不应认定为该罪。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其是否属于目的犯?
刑法的规定并没有提到实施该罪的主观目的。从实质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税收管理秩序。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没有用于抵扣税款,也从没有抵扣税款的想法,对税收征管秩序没有任何危害,也没有危害的可能,认定为此罪就不合理。这时候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做出目的性限缩解释,认为只有以抵扣税款为目的实施该行为的,才可能构成该罪。
3 非法经营罪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二)……
(三)……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出现很多个人大额买卖外汇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但从实质解释的角度讲,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外汇管理秩序,出于个人需要超额买卖外汇的行为,不会对外汇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4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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