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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解释)-民法中的当然解释
刑法,目的,含义(当然解释)-民法中的当然解释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当然解释(民法中的当然解释)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理解和说明。
刑法解释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成文法总是通过文字表达,而文字天然地带有多重含义,具有模糊性,所以对法律的解释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文字的核心含义,是我们理解上不容易出现偏差,无需进行解释,比如西服、衬衫、裤子等。但是任何一个概念除了核心含义之外,始终会有一个外延,外延就会延伸到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范围,这个就需要去做出解释。比如衣服,是否包括裤子,是否包括鞋子。经过一再追问,我们举例的物件就会距离衣服的核心含义越来越远,到达了我们图表中外延的虚线圈。
由于文字的这一特性,决定由文字构成的法律也需要进行解释。
此外,由于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文字的含义也会发生变化。有很多文字在近些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呵呵。在刑法中,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文字含义也会发生变化,比如财物,在传统意义上可能更多体现为有体物,而现在随着网络支付的发展,现在对财务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包括了很多无形财产。
l 立法解释:立法者提供的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工作的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基本等同于立法。
l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适用的解释性文件,有时候也有公安部的参与。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但对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的影响巨大。
l 学理解释:学者们对刑法的理解和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方式。
2、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在方法上与其他部门法的解释没有本质区别。
1. 文义解释(文理解释)
从法条文本的语词含义出发解释、理解刑法规范,是最基础的刑法解释方法,也是所有法律解释的起点。当我们理解一个刑法条文的时候,始终是从条文的文义出发,而且一般是从条文语词的核心含义出发。这也是符合人的认知的一个自然的过程。同时,文义解释也是所有法律解释的边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文字的可能含义构成了刑法解释的边界。
问题:
刑法第145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5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4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的医用器材是否认定为本罪?
司法解释把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也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标注的医用器材罪,从文义理解的角度是存在问题的。销售从文义理解应当是转移所有权给对方并索取对价,但购买和使用并不能评价为销售行为。
问题:
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贩卖毒品罪,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是否属于“贩卖”?
“贩卖”最核心的含义就是向外出售,如张三买来毒品,卖给李四,这就是最典型的贩卖行为。但是张三如果为了出售给李四毒品,而从别处购买毒品的行为如何理解呢?从文义理解上说,为了出售而购买的行为能不能解释为贩卖呢?“贩”一词有“为了卖出而买入”的意思,“贩卖”一次可以理解为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种行为。
2. 体系解释
以刑法条文的体系地位为背景,理解条文的含义。
合宪性解释:刑法解释结论必须契合上位法
同类解释:“其他方法”的确定
问题: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
与之前明确列出的其他方法(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
最近大家热议的高空坠物的问题,之前在司法实务中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严格来说这是有一定问题的,高空坠物当然是有危险性,但是危险性能否达到与放火、爆炸、投毒同等的危险程度还有待商榷。
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其他手段”要求对妇女的意志自由的压迫程度达到与暴力、胁迫相当的程度,如花言巧语哄骗便不属于这里的“其他手段”。
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我们在进行当然解释的时候,仍然要注意与文字的含义相协调一致。
问题:
刑法第227条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是否包括倒卖飞机票?
受文字含义限制,飞机票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释为车票、船票。无法通过当然解释去突破文字含义的界限。
刑法第329条规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否包括抢劫国有档案?
一种思路是,抢劫在规范的意义上包含了盗窃,对于抢劫国有档案的,直接评价为盗窃国有档案;另一种思路是,国有档案本身也是一种财物,抢劫国有档案可以评价为抢劫罪。
条文体系地位的变化对解释的影响?譬如:遗弃罪
我们在解释刑法条文的时候,难免要考虑罪名所在的章节,通过所在章节明确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比如遗弃罪,在刑法修订后,从婚姻家庭犯罪转变为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体系解释与刑法概念的相对性?譬如:暴力、枪支
体系解释不要求刑法概念在所有条文的含义相同。不同条文中的暴力含义有所不同,比如强奸罪中的暴力和抢劫罪中的暴力,意义有所不同。抢劫罪的暴力要求达到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强奸罪中的暴力要求就相对低一些。同样,体系解释更不要求一个词语在不同部门法中的含义相同。
3. 历史解释
在解释条文的时候需要探询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或者说立法原意,以此为据理解条文含义。这样的解释方法也叫主观解释论,相对的就是客观解释论,根据客观解释论,不去探寻立法者的主观目的,而是通过条文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客观位置来解释条文的含义。
4.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理解刑法条文的意义和内涵。力求在个案中适用法律时实现法律目的,避免不符合法律目的的结果。这里的法律目的不是指立法者的主观意愿,而是法律通过文字体现出来的客观目的。目的解释是最为重要的解释方法。
Ø 为什么立法者要设立这样的规定?
法益保护对刑法解释具有指导作用,知道了法律要保护的法益,才能更准确地解释刑法。
Ø 这里要保护的是谁的利益?(以法益保护为指导!)
Ø 这里的规定 不是体现了特定的法律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我们在进行目的解释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定刑的轻重来决定对符合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解释的范围。有学者将这个叫做“以刑治罪”,抛开这个概念本身的争议,但是在法律解释的时候结合法定刑来理解犯罪的成立范围,这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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