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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士乳业)-“妙妙”争了7年)-谁的信赖利益受损)-
商标,商品,公司(妙士乳业)-“妙妙”争了7年)-谁的信赖利益受损)-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
2017年5月26日,北京高院在(2017)京行终2337号二审判决书中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乳酒(牛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茶(以牛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奶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商评委及原审法院认定上述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维持,蒙牛公司所持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截止该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该院终审判决维持注册。蒙牛公司关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案件正在审理,该案应当中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查询得知,2016年5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行(知)监字第2373号再审行政裁定书,驳回蒙牛公司针对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的再审申请。
在该案中,北京高院认为,基于“乳酸饮料”和“乳酸菌饮料”均属于含乳饮料、部分相关公众对这两种商品难以区分等现实,复审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在第32类“乳酸饮料”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在“乳酸菌饮料”或者“发酵型含乳饮料”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并不具有注册之后不使用自己商标的主观意图,也不具有垄断商标符号资源的意图,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这是在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之下不得已的选择,不能据此要求妙士公司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据了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蒙牛公司起诉妙士公司”妙妙”商标侵权一案。目前,尚不知晓该案的诉讼进展。但可以肯定的是,妙士公司先于蒙牛公司注册的“妙妙”商标是蒙牛公司在侵权案中绕不开的关键点。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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