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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章程
监委,业委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五)研究部署重要的监督工作;
(六)研究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
(七)研究对业委会及其成员书面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意见;
(八)研究落实有关监督检查计划;
(九)研究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采用一人一票表决,经全体监委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受理书面投诉和举报、处理不端行为的情况和结果,应公开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
第二节 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 监委会受理所有业主对业委会及其成员的实名书面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委会受理业委会及其成员有关下列行为的书面投诉和举报:
(一)违反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规章行为;
(二)侵占公共利益和业主权利行为;
(三)违反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行为;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以权谋私的行为;
(六)其他违背业主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监委会调查书面实名投诉和举报,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监委会按照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的原则,对书面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节 对业委会工作和委员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业委会的工作实行及时监督,可列席参加业委会的会议,业委会的会议纪要和决定等应及时抄报监委会。
第二十五条 业委会的工作若背离了业主利益,经三分之二监委会成员同意可提请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委会。若半数以上监委会成员认为某位业委会委员不能胜任工作,可提请业委会启动罢免程序。业委会不予启动罢免程序的,可直接提请楼幢代表大会投票予以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委会按照规章制度对业委会违规违纪行为的成员有告诫警示或提请罢免的权利。监委会一半以上成员对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因决策失误给小区业主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处罚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将违法违规者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委会对业委会工作有质疑时,应提出书面质询,业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 监委会定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业委会应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九条 监委会应每半年定期对业委会进行财务监督审查,业委会必须认真配合工作。
第三十条 业委会聘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监委会有权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或随意安排的、或业主意见大的、或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人员,如出现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监督委员会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监委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按照《议事规则》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监委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予以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提交楼幢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正式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应根据业主大会或楼幢代表大会决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立即生效。监委会也可根据实际变化和业主意见进行修改,按照《议事规则》提交楼幢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生效。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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