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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属于什么店)-真功夫是谁开的
功夫,股东,公司(真功夫属于什么店)-真功夫是谁开的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蔡达标股权
潘敏峰股权
潘宇海股权
蔡达标、潘敏峰离婚前
两夫妻共同持有50%
50%
蔡达标、潘敏峰离婚前
50%
放弃其25%
50%
引入中山联动与今日资本两家各占3%股权(双种子公司占10.52%)
41.74%
-
41.74%
潘蔡两家各持50%股权从管理和决策角度可谓是企业的硬伤,势均力敌的股权结构很容易引起股东之间的纠纷,一旦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分歧,没有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大大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2.合作协议效力不合理
《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总经理人选和副总经理由蔡达标方和潘国良方分别委派,而其《公司章程》已明确,高层任免必须经过董事会表决与通过。如果单纯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该协议是不符合程序的。说明真功夫在最初的制度设计时没有考虑周到,使得股东间的约定与公司章程之间产生了冲突,为现在一系列的矛盾埋下了隐患。
3.公司章程不合法
真功夫章程中规定,管理机构由一名总经理领导,总经理由蔡达标提名。此条赋予了董事长过大的权利,总经理的提名应由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来决定。
4.家族治理模式的弊端
家企之间缺乏有效的防火墙。个人直接持股,蔡达标夫妇、潘宇海夫妇四人中有三人为董事,一人为监事。家庭冲突的战火烧及董事会,企业无法决策。外来资本目瞪口呆,也成为被斗争双方拉拢的对象。企业做大后认人唯亲等缺陷极大的影响企业的发展。在真功夫中,公司在管理上比较倾向人性化,而非专业化管理。
真功夫在2007年引入风投之前采用的是“家族治理模式”,一直使用自有资金运营。2010年引进企业现代化治理金牌培训师洪人刚的科学思想模式后,又过于急于求成,在处理好家族人员利益问题前就采用如此“去家族化”的方式改进,有欠考虑。
5.人力资源管理的不合理性和局限性
一直以来真功夫的IT业务被蔡达标之弟全部垄断,妹妹负责全面采购,小妹夫逐步垄断家禽业务,04年强行引进大妹夫成为公司的筹建供应商。家族成员在企业中多数担任非常重要的岗位,难以让家族以外的员工发挥才能,为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和思想。因家族成员常受到区别对待,使非家族员工常有挫败感,归属感丧失,这是不合理的。身为家族成员的这种身份性质,弱化了绩效管理的作用,难以对非家族成员的企业经理人进行有效激励。
6.监督机制没有发挥效用
表面上看,真功夫的治理结构是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机制;但事实上真功夫的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之间职责不清,越权行为严重。
四、股权结构设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股权结构所体现的控制权风险
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拥有股权。
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应尽量避免50%:50%。
3人持股应尽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如果其中一名股东想要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其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假设公司有四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0%:40%:5%:5%,两个5%持股者将会成为50%和40%持股股东的被拉拢对象,不利于公司决定权的稳定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及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如果持有40%股权的股东是投资人,一旦出现他的决策与创业者不一致的情形,因投资人股权占比超过1/3,有可能使创业者无法推进公司重大决策。而如果选择50%:15%:15%:10%:10%的比例,公司创始人股东独大,投资人和其他股东的股份比例相对比较小,则有利于决策权的稳定。
企业股权有以下几个关键点位:
67%--完全控制权
51%--相对控制权
34%--一票否决权
10%--10%以上表决权可申请临时会议召开权(可申请解散公司)
5%--重大股东变动警示线(适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还可以下列方式显示股权层面的控制:
1. 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
2. 有限合伙企业GP主导权(即投票权在普通合伙人)
3. A/B股制度
因篇幅的限制,若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尽情留言,我们的公众号会在后续陆续展开研究讲解。
(二)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
结合真功夫不合理家族企业内部股权结构,针对性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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