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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国家赔偿法2021年新标准
国家赔偿,人民法院,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国家赔偿法2021年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非刑事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非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引发的国家赔偿,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赔偿的情形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到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总共近30种情形,内容较多,在此就不一一细说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参加网络司法竞拍成功后,人民法院又撤销拍卖,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也可申请国家赔偿。
不予国家赔偿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1、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身也是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作为公民,他有自己的权利义务;作为社会成员,他可能会进行相应的社会活动,如果是因执行职权意外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就不构成国家赔偿。
2、因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侵权和损害。比如自残、自杀造成损害,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证据导致被羁押等。3、法律规定不予国家赔偿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因被羁押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1、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刑事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到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对决定结果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或签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六十日内)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非刑事司法赔偿
由于非刑事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不存在复议环节,赔偿请求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后,对于义务机关两个月内不作决定的,在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不赔或赔偿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一:佘祥林申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排查,认为死者为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后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在湖北省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同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刑事判决,宣告佘祥林无罪。2005年5月10日,佘祥林以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结果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佘祥林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付佘祥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55894.47元;赔偿佘祥林家人支付的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应为3600元,扣除京山县公安局已支付的2500元)。此外,京山县雁门口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
案例二: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朱红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2011年3月15日,朱红蔚以无罪逮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决定认为,朱红蔚于2011年3月15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朱红蔚被宣告无罪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红蔚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红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对朱红蔚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自2005年朱红蔚被羁押以来其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女儿患病,以及广东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标准,结合赔偿协商协调情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为50000元。
针对侵犯财产权的,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不能够返还的,按相当的损失支付赔偿金。针对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国家赔偿制度通过保障人权和规范公权,体现了平冤理直、扶危济困的价值承载和重塑正义、输送温暖的实践意义,成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作为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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