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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国家赔偿法2021年新标准
国家赔偿,人民法院,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国家赔偿法2021年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国家赔偿法2021年新标准)
《大家说法》---关注《国家赔偿制度》
播出时间:2021年5月28日(周五)
地点:昭通广播电视台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吴蔚秋
右:嘉宾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吴蔚秋
左:主持人 安然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赔偿的制度。2010、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目前我们适用的《国家赔偿法》就是2012年10月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国家赔偿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属于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行使的一部宪法相关法,体现了我们国家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而国家赔偿制度,则是通过保障人权和规范公权,来体现平冤理直、扶危济困的价值承载和重塑正义、输送温暖的实践意义,所以,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分为三类: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又称非刑事司法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3、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又称非刑事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对判决执行错误而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特征包括:
1.赔偿主体的特定性。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当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对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追偿。
2.赔偿基础的职权性。是指国家赔偿责任只能发生在行使国家职权的过程中,职权的行使者与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果国家机关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责任。
3.赔偿范围的限定性。国家赔偿对财产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所为直接损失,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或消除损害所支出的费用。
4.赔偿程序的特殊性。第一,赔偿请求必须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对行政赔偿,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与诉讼程序不同,实行国家赔偿程序。第三,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2、权利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法利益不受保护;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达到国家赔偿,必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否则赔偿请求均得不到支持。
行政赔偿就是因为违法行使行政权造成损害引发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款中所指的“其他违法行为”,一般指超越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不能扩大理解。
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包括负责侦查、检察、审判、羁押等刑事职权的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等部门。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那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针对上述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比如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以及解除、撤销刑事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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