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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律师见证费收费标准)
见证,律师,委托人律师见证(律师见证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3.因律师在执行见证业务时,未对被见证事务中的主体资格、见证事务的真实、合法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而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在见证中所服务的对象并不止于委托方,对社会中特定群体的第三人也会产生相应的作用,因此在执行见证业务时,除应当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合格法律服务,还应当按照基本职业操作规范对见证事务中的主体资格、见证事务的真实、合法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本案讼争租赁合同中存在公司主体不存在、私刻公章、租赁期限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事实,而钱王律所在从事见证业务过程中,未作工商登记调查及合法审查,致使其事实上见证了违法行为。由于钱王律所违反了执行见证业务时应负的注意义务,故其见证行为存在过错。但讼争租赁合同无效及撤销的原因是祝旦阳及神龙经济公司隐瞒了真实情况,而非钱王律所见证,且钱王律所并非合同相对方。故其即便因为过错需承担责任,也是与之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补充赔偿责任,且不应高于担保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情确定钱王律师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李俊债权不能追偿部分的30%。”
▌五、司法实践对《律师见证书》证明效力的认定标准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律师见证书》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进行任何预置规定,即其虽相对于其他普通证据而言具备一定的特殊,但并无相关法律赋予其与公证书、法院生效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同等的免证效力,故其证明力仍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全案情况依据其职业道德、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进行综合认定,由此又造成了各地司法机关对该证据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种倾向观点:
第一种认为,《律师见证书》在质上属于具有特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证明,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这也是现今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
第二种认为,《律师见证书》并非按照法定程序由具有公证员资质的人员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因此,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见证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或其证据效力低于《公证书》,故在同一事实既有律师见证又有公证的情况下,应以《公证书》为准;
第三种认为,见证律师记载于《见证书》中的所作陈述,在证据质上应属于证人证言,因此,《律师见证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见证律师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并需要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六、如何做好律师见证业务风险的前期预防
1.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证明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以便于确定委托人的委托见证事项、主观意图及相关事实,进而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见证效力的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2.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具备: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等必备条款。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1)对于见证事项的约定应尽可能的明确具体详细,建议以描述用语替代概念化措辞,必要时还应详细罗列排除义务或以委托人声明的方式予以确认,以免增加律师见证的义务内涵。
(2)明确不予见证或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的情形。如: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委托人无权委托、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或强制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3)明确律师事务所有权撤销《律师见证书》的情形及相应不利后果的承担。如: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系委托人或相关方的虚假陈述、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而此处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如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应根据《委托见证合同》载明的见证用途/目的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4)对于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或其证明效力不被认可,而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明确约定律师事务所的赔偿上限。
3.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避免文件、材料来源引起的争议。
▌七、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律师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等),但应注意明确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
2.律师应勤勉尽责、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进行查阅核实,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
3.如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上述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应在见证书中予以充分披露和说明,以作为律师自我保护的条款。
4.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如进行合同见证时,应主动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确定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等情形。
5.鉴于见证律师和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得为其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事项提供见证服务,以保证见证文件的客观公正。
6.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
7.不得为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办理见证。
8.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以作为《律师见证书》出具的最重要依据。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必要时,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5)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6)适用法律法规。
▌八、结语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律师见证在日益繁荣的市场经济中已并不陌生,但从整体上讲其仍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新兴业务。比照《公证法》,我们期待《见证法》(或者《律师见证法》)的尽快出台,以正式明确《律师见证书》的法律效力,促进律师见证业务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发展。而作为律师,亦应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善于发现风险,解决问题,切忌为眼前利益蒙蔽双眼,心存侥幸,谨记:只有对专业知识越精通,才能将执业风险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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