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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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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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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联合各组委会成员机构在上海召开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联合主席、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倡导者马云在演讲时,对金融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数字货币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马云认为,巴塞尔比较像一个老年人俱乐部,要解决的是运转了几十年的金融体系老化的问题,系统复杂的问题。但是中国的问题正好相反,不是金融系统风险,而是缺乏金融生态系统的风险。
那么,究竟《巴塞尔协议》是什么呢?推出之后对全球银行经营带来了哪些改变?在现实运行中究竟还有没有用?
这是一个监管标准
鼓励银行识别当前和未来风险
所谓《巴塞尔协议》,就是一个对银行自有经营资金(资本)的要求及风险考核标准。通俗地说,就是由13个国家银行集团共同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对全球范围内银行专门制订的资本要求和资本风险等级的一个监管标准。1988年7月该委员会颁布第一个准则文件,称“1988资本一致方针”,又称“巴塞尔协议”,这个文件的核心就是对全球银行运行的资本确定了一个统一的监管标准,其目的就是通过这个确定的标准,建立全球银行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以避免银行因自身资本不足而诱发银行经营中流动资金断链的危险。
1996年,该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第一版做了修改,扩大了银行资本覆盖范围,将市场风险可能诱发的风险也纳入资本要求范围,到了2001年又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要求考核范围,2004年6月两次完善和补充了巴塞尔协议的内容,颁布新资本要求准则,称“巴塞尔协议”。其目是将银行以市场经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纳入考核要求,以便对巴塞尔协议第一版进行有效改进。
巴塞尔协议的最大目的在于鼓励银行不仅要识别当前的风险,而且要识别将来的风险,并且改进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来管理这些风险,即巴塞尔协议力求建立一个更为前瞻的资本监管方法。目前巴塞尔协议已形成三个有效的监管支柱: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和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使巴塞尔协议能够基本防止银行经营流动风险的发生。目前,巴塞尔协议得到全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资本监管国际标准。
协议出台的背景
两大世界著名银行先后破产倒闭
那么,巴塞尔委员会为何推出巴塞尔协议这个资本监管标准?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十国集团中央银行看到银行业普遍面临资本充足率比例偏低(银行资本即自身拥有的或能永久支配、使用的资金,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而诱发银行经营流动资金出现危机,进而引发银行经营风险,导致银行破产倒闭。当时,全球两个著名的国际银行前联邦德国拥有8亿美元资产的赫斯塔特银行(Bankhaus Herstatt)于1974年6月28日在遭受4.5亿美元的外汇和其他损失之后,几家联邦德国大银行联合采取了营救行动,但由于缺乏可靠的信息而使营救行动宣告失败,被联邦德国当局关闭。1974年10月8日,拥有大约50亿美元资产在美国排名第12的大银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被宣布破产,其存款被欧美银行接手。
这两大银行破产就是因为自有资本比例过低而引发流动资金周转不灵的危机,这种情况在当时以资产负债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时代具有普遍,不仅引起了民众对银行经营风险的恐慌,也引起各国对银行资本监管的高度重视,使金融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尤其是要把银行资本监管要求放在监管的首位。
而且,也让各国认识到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自有资本不足、尤其是风险资本准备不够是不行的,仅仅靠央行对商业银行实施救助充当最后贷款人,其实也容易诱发商业银行道德风险,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不惜放弃资本过低可能带来的风险,更会增大银行破产危险。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把监管重点放在银行资本监管上,推出了《巴塞尔协议》。1983年出台巴塞尔协议监管雏形,即第一个巴塞尔协议,但没有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到了1988年7月才推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资本监管标准,主要对资本风险权重进行分类,根据银行资产类别、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确定了银行经营资本对应的风险资产为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这样,使得各国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基本趋于统一,防范资本风险、弥补资本风险损失的防线也已建立,使得银行资本与经营风险防范形成了有机相联的整体。
协议有啥作用?
让普通民众权益不受侵害、挽回金融损失
那么,巴塞尔协议推出之后到底有何意义或者对全球银行经营带来哪些改变?从当前现实看,《巴塞尔协议》的推出具有四项重大现实意义:
首先,它对全球各国银行资本监管有了统一的“法定”依据,使各国银行可有效规避因资本不足而发生资金流动风险的危机,有利消除减少全球银行因资本不足而导致破产倒闭的风险,对全球银行来说起到了经营“定海神针”的作用。
其二,它对全球金融监管当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是监管理念发生变化,使金融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标志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的终结和风险管理时代的到来。《巴塞尔协议》具有监管“分水岭”的意义:一方面它凸显了巴塞尔委员会的作用,使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具有金融“准法律”效力,迫使各国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它将使各国自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银行相关资本监管规则为准绳,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全球银行业经营稳定。
再次,能够迫使各国商业银行树立资本风险经营意识,建立资本与风险相匹配的经营机制,确保商业银行经营理。《巴塞尔协议》实质为全球商业银行经营安全“航行”提供了指路“明灯”,在首先考虑资本可能的情况下来扩大自身的资产与负债业务,消除商业银行不顾资本实力盲目追求经营规模的行为;可有效遏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冲动;尤其银行充足的自有资本具有抗风险的逆周期功能,让全球商业银行经营实现“永不触礁”。
最后,能够确保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为全球普惠金融最大化、最有效化奠定了坚实基础。银行因资本应对经营风险能力不足而出现破产倒闭,虽然有银行存款破产保险措施予以缓冲,但在银行破产中遭受最大损失的依然是广大普通民众。显然,《巴塞尔协议》推出能够有效避免更多银行破产倒闭,实际也是为广大普通民众挽回金融损失,也是对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的最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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