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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公司,万元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部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案例二十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山东省人民指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2017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道一公司签订《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以下简称《赔偿合同书》),约定道一公司赔偿229.03万元。2017年8月,道一公司支付赔偿款70万元后,剩余两期赔偿款均未按约支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至法院,要求道一公司继续履行《赔偿合同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赔偿合同书》合法有效。道一公司应按约支付赔偿款及后评估费用等。一审判决,道一公司支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赔偿款本金159.0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和评估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省级、市地级人民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可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既可经由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也可由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予以解决。本案判决认定道一公司未支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构成违约,应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承担违约责任,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是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之外,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又一路径。
案例二十一
倪恩纯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04年起,倪恩纯在普利司通(天津)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司通公司)放射岗位工作。2014年被诊断为多发骨髓瘤。2015年2月至6月,倪恩纯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对普利司通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PT机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日常监管记录等相关信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4月对普利司通公司进行了处罚,但无2004年至2013年底对普利司通公司PT机的日常监查记录。倪恩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普利司通公司未尽监督管理职责属行政不作为违法。
裁判结果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普利司通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其在2009年普利司通公司申请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的行政许可时,即应知道该企业有安装使用射线装置的计划,但直至2015年因倪恩纯举报才对普利司通公司进行检查,在监督管理上存在疏漏。一审判决,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自2009年至2013年底未对普利司通公司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放射污染中行政机关未尽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不作为案件。放射污染会破坏生物机体,产生辐射致癌、白血病等方面的损害以及遗传效应等,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害极大。根据《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本案判决认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未就使用射线装置单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放射物质的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十二
朱晓琛诉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环境保护及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朱晓琛通过生态环境部12369网上平台举报安阳县环境保护局辖区内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放问题。8月,生态环境部网上举报平台信息显示该举报已受理,结论为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环境违法问题。9月7日,朱晓琛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公开前述举报案件相关环境信息等。9月20日,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答复,不予公开所申请信息。朱晓琛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对所举报案件的处理结论及意见,重新调查和处理;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裁判结果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12369号网络举报平台回复结论,没有证据或主要证据不足;以未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由,不予公开朱晓琛申请公开的信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支持朱晓琛申请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落实,需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本案中,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符合上述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建设法治。2019年4月修订的《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删除了“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规定。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相对人系通过生态环境部的网络平台举报涉事企业违法排放,本案判决将有助于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鼓励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案例二十三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展公司)位于长江支流沱江流域,是内江市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四川省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3月,四川省岷、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会同内江市环境执法支队对鸿展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废水总排污口的在线监测设备未按每两小时一次开展自动取样监测采集数据,取样泵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固定采样管道不能采样,在线监测设备已不能实时监控排放废水水质情况,自动监控所测数据明显失真。经采样检测,当日化学需氧量、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排放限值1.61倍、1.05倍。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和听证程序,依法对鸿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鸿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鸿展公司发现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化学需氧量超标、仪器无法采到水样后,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运维人员检修、查找问题并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对自动监测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持放任的态度,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考量鸿展公司存在12个月内连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污染物排放浓度非一般超标,以及该公司能够配合执法,超标排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鸿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一审判决驳回鸿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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