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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部官方网站)
被告人,公司,万元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部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饮用水水源地退出探矿权引发的行政补偿案件。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案中,虽得翔公司探矿权取得在先,但其有效期届满后,镇康县人民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不再申报延续登记,符合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不再延续探矿权期限决定,同时判令对得翔公司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实现了保护人民群众公共饮水安全和探矿权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
案例三十一
中国生物多样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美公司)于2015年9月起在淘宝网销售汽车用品,主要销售产品为使机动车尾气年检蒙混过关的所谓“年检神器”产品,已售出3万余件,销售金额约为300余万元。中国生物多样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速美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赔礼道歉;速美公司停止生产案涉非法产品;淘宝公司对速美公司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二者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2亿元(具体数额以评估鉴定报告为准)及绿发会就诉讼所支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速美公司宣传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淘宝网已尽审查义务、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鉴于环境污染事实客观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速美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速美公司向绿发会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相关工作人员必要开支等15万元,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款项专用于我国大气污染环境治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社会组织提起的涉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影响诉讼。本案中,速美公司销售使机动车尾气年检蒙混过关的所谓“年检神器”,造成不特定地区大气污染物的增加,导致环境污染,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鉴定困难的情况下,结合污染破坏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及其过程、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判决同时指出,淘宝公司作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商,应加强网络平台信息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检索及监管制度。本案的审理,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合理确定上,对类案处理具有指导意义,亦有利于在网络时代督促销售企业及网络平台确立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案例三十二
中国生物多样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修建乐湾国际房开项目,项目配套建设高尔夫球场。该球场沿当地一条自然河流两岸建设,将河流圈入球场范围,且将球场周边封堵,妨碍当地群众自由通行及沿河游览观赏。绿发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宏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并赔礼道歉。本案审理过程中,宏德公司拆除了案涉区域围栏,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了《贵阳市乐湾国际开放空间规划》,对整个片区进行了统一规划,规划方案设计了公众自由通行通道,能够沿河观赏。
裁判结果
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绿发会尊重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同意德宏公司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完成整改;德宏公司按照行政机关审批的规划进行整改,保证案涉区域成为开放的公共空间。同时邀请绿发会或第三方组织对上述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绿发会放弃要求德宏公司在国家级媒体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德宏公司自愿承担绿发会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差旅费、专家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计26万元;德宏公司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5200元。上述调解协议已经依法公示、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建设项目影响公众通行、游览、观赏等环境权益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涉项目系贵州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虽存在不规范行为,但未构成根本违法。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力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同时,利用环境司法手段保护营商环境,在企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实现利益衡平,为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案的受理,解决了对侵占公共资源的司法救济路径,保护了公众享受美好生活环境的权益,为环境公益诉讼范围的扩展提供了鲜活的司法案例。
案例三十三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经抽检,认定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汽车)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进口中国并在北京地区销售的全新胜达3.0车辆的排气污染数值排放超过京V标准的限值,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委托对案涉车辆超标排放的大气环境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及修复进行了鉴定。
裁判结果
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现代汽车已经停止在北京地区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全新胜达3.0车辆,已经通过技术改进等方式对所有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全新胜达3.0车辆进行维修并达排放标准。现代汽车向信托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现代汽车就本案所涉及销售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一事向社会公众致歉,并承诺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等。上述调解协议已经依法公示、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本案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以公益诉讼赔偿金为信托财产,设立专项慈善信托,借助信托机构的资金管理经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资金效用。由现代汽车出资修建充电桩从而间接实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亦进一步拓展了替代修复的方式。同时,人民法院对该项信托设立由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组成的信托决策委员会,作为信托监察人,切实保障信托资金真正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的目的,是对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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