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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案例三十七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贵州省榕江县栽麻镇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分别于2012年、2016年入列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两村落内乱搭乱建、违法占地、占用河道建房等问题突出,造成民族传统文化遭受严重破坏。贵州省榕江县栽麻镇人民(以下简称栽麻镇)存在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行为。2018年5月7日,该院向栽麻镇发出检察建议书。两个月后,上述问题仍未解决。2018年12月,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栽麻镇对中国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要求其继续履行对荡侗寨和归柳侗寨的监管保护职责。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栽麻镇对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依法负有监管保护职责。上述传统村落保护区范围内,出现大批农户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致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的传统格局和风貌受到严重破坏,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栽麻镇虽对部分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整治,取得一定效果,但仍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一审判决,确认栽麻镇对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其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传统村落,是拥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也是农耕文化不可再生的人文遗迹,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社会和科学艺术价值。目前,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共有426个传统苗族或侗族村落列为中国传统村落。近年来,因有的地方未落实传统村落发展规划和控制保护措施,缺乏正确引导,导致村民翻修旧房、新建住房等行为无序,传统村落原貌遭到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确认栽麻镇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有力地强化了行政机关保护传统村落的责任意识,同时督促当地群众自觉维护传统村落的风貌布局。
案例三十八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诉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徐庆明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对犁头山山体进行采矿。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六次向其下达《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017年11月,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向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嗣后,安义县国土资源局虽陆续采取措施,但徐庆明未完全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所涉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安义县国土资源局负有保护和监管案涉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法定职责。其虽先后对徐庆明非法采矿行为履行了一定的监管职能,但在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前,未督促徐庆明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亦未责令徐庆明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案涉矿山地区至今仍土层、矿石裸露,地质环境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善,给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一审判决,责令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恢复治理方案恢复安义县犁头山地区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非法采矿行为监管不力导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引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遭受破坏后的修复治理具有监督、管理义务。尽管其已经针对案涉非法采矿行为采取相关措施,但因未继续、全面地履行监管职责,矿山地质环境仍持续受到侵害。本案判决认定行政机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维护矿山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三十九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文昌市冯家湾调查时发现海域内有大量违法定置网,于2018年4月向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虽然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为此开展了专项清理行动,但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文昌部分海域内仍有违法定置网,遂于2019年1月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请求确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未尽监管职责,导致案涉海域渔业资源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一审判决,责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六个月内履行查处其辖区海域内违法定置网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是刑事追责和行政监管的重点对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促使渔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力打击、遏制了非法捕捞行为的蔓延态势。本案对捕捞水产品中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的严格遵循,亦有助于海洋休养生息,恢复或者增加种群数量,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案例四十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等签署合同,运输、处置多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收取相应的污泥处理费用。正鹏公司实际负责人李德将从多处收购来的污泥直接倾倒、与丰城市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合公司)合作倾倒或者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张永良、舒正峰等人倾倒至九江市区多处地块,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新公司)明知张永良从事非法转运污泥,仍放任其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处置污泥。经鉴定,上述被倾倒的污泥共计1.48万吨,造成土壤、水及空气污染,所需修复费用1446.29万元。案发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提起刑事诉讼,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江西省九江市人民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磋商,并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因未与正鹏公司、连新公司、李德等7人达成赔偿协议,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各被告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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