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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归集是什么意思(银行卡资金归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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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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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非财务公司运营的资金归集下民营企业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思考
前言:
资金归集是降低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及财务费用的有效的方式,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大型集团化企业的广泛采用。目前,国有企业资金归集制度、财务公司运营的资金归集制度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相关政策予以监管。民营企业集团的模式通常由集团内部职能部门管理,在其设立及运行过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在这种缺乏监管的现状下,民营企业集团中母公司的相关行为容易侵犯到子公司的权益以及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在合理合法的方式下维护公司的权益与自身的权益,预防母公司借资金归集之名行抽逃资金、侵占公司财产等违法甚至是犯罪之实就具有必要。
一、非财务公司运营的民营企业资金归集的介绍
资金归集是指基于财务管理需要,将集团公司中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指定账户上的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母公司指定的账户。
在财务报表上,被归集资金多在“应收账款”、“内部往来”“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但作为“银行存款”科目核算,有一定的弊端,控股股东将子公司的资金上拨并占用,子公司的银行存款额显示并未减少,会造成子公司货币资金虚高,同时控股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没有吸收存款的资格,容易被认定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件证实了非财务公司运营的归集资金做“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存在以上的风险。对于归集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中的可能风险,在此不过多展开。
非财务公司运营的资金归集下民营企业的资金归集方式,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所以,资金归集行为应以市场化借款方式进行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资金归集在程序上应进行股东会或大会决议,并有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资金归集方式下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
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基于在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损害来源是控股股东或是大股东在采用资金归集方式运营整个集团时具有损害子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决策权、分红权、公司财产权益的行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贯穿资金归集的整个过程,笔者以列举控股股东可能存在的损害行为来阐述保护措施,不足之处,还请谅解。
1、没有股东会决议情形下,控股股东直接归集子公司的资金到控股股东指定的账户。
该行为涉及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财产、损失股东分红权、知情权。作为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来获知控股股东的归集金额、归集渠道。根据《公司法》第115条行使股东代表诉讼可以要求控股股东返还归集金额与赔偿损失,或者根据《《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5条请求分配利润。《《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5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2、进行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情形下,对资金归集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应做全面、明确约定。这是中小股东能做好的预防措施。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是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的依据。在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中小股东在行使决策权时,应充分对资金归集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应做全面、明确约定。关于利率,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资金归集属于关联交易,若是控股股东无息占有子公司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子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第21关于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关于期限,资金归集在上文中有论述本质为民间借贷,期限届满后,归集的资金应予以及时返还。长期占有资金不予以返还会变相的侵占子公司财产。若是没有约定期限,可以要求随时返还归集资金。
3、资金归集过程中,应做好明确清晰的财务记载。在上文中,笔者有提到过在资金归集有采取多种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应反映客观真实的情况,则存在虚假记载,导致母子公司人格混同,同时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164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障主要是查看审计报告,但现实中,公司存在不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此时,中小股东应积极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财务情况。在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前2年,公司年度报告被会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可见当审计无法正常进行时,公司的账目就有出问题的可能。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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