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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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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化集团一位前高管悄然落马、获刑。
新京报记者获悉,淮化原财务总监刘某某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00万元、受贿11.2万元、挪用公款迎二审裁定,刘某某上诉被驳回。
淮化集团为安徽大型国有能源集团,是安徽省煤化工基地,一度实力雄厚。然而,由于刘姓高管的失职,有私营企业老板被指利用合同诈骗淮化集团3725.4万元,淮化集团因此被武汉法院冻结了相关财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2000万元的损失。
近年来,淮化的实力已经大不如前。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华东科技在2019年三季报曾披露,由于环保从严督查,淮化股份于2018年下半年全面停产并持续至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淮化股份已资不抵债。
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淮化集团、淮化股份,电话均无法接通。
淮化集团原财务总监落马
近日,一则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挂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该裁定书显示,安徽淮化集团一位原高管已经落马、获刑。
这一(2019)皖04刑终220号裁定书显示,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不过,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淮南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中院表示,上诉人刘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00万元,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且其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上诉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万元、港币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不能退还,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且应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并罚。刘某某的受贿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规定,淮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某某是谁?
根据裁定书,刘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中专文化,原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安徽淮化集团一度实力雄厚,有资料介绍其为全国化工百强之一,是国家经贸委重点联系的千户国家重点企业和化工部重点培育的100家企业集团,是安徽省煤化工基地。
裁定书显示,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刘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8月18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刘某某长期任职淮化集团,并负责财务工作,早在2005年4月至2007年12月就出任淮化集团董事、财务总监。
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他任淮化集团党委委员、淮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财务总监。
目前,淮化集团官网暂无法打开,新京报记者查阅公开资料注意到,2011年11月,淮化集团党委、董事长谢绍颖、财务总监刘元利赴皖北煤电恒源股份任楼煤矿、五沟煤矿就精细化管理、企业文化建塑等方面成功经验进行交流学习。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媒体报道中,刘元利被认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2013年7月,自媒体“首席财务官”刊文,淮化集团首席财务官刘元利接受了采访称,“要说国企管理上的改革,自然是要先把‘花钱’这事儿管起来。我首先从采购环节抓起,在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和工程采购方面严格要求超投标管理的全覆盖。”
文章称,刘元利在淮化集团内部的库存物资和库存商品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他要求所有涉及库存的部门都按照集团财务设计出来的标准化的格式报表进行填报,所有的仓储管理部门都按照报表来填写核算,每个月由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稽核、盘点,保证账账相符。
(2019)皖04刑终220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05年至2013年期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资金收付、代付工资、往来流水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刘某、宋某等人所送贿赂款物共计11.2万元人民币、1万元港币。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不少受贿来自于银行人员。
比如,2005年至2007年春节、中秋节,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建设银行淮化支行行长赵某所送购物卡共计2000元。
再如,2008年至2013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淮南通商银行客户部总经理樊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4000元。
失职导致国企损失数千万
相比于受贿罪,刘案标的金额更高的是失职罪,而这发生在他落马多年前。
法律文书显示,2012年11月6日,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乙方信XX公司、甲方淮化集团三方签订《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广发银行为信XX公司提供银行承兑额度授信,专项用于信XX公司向淮化集团支付货款,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为5000万,信XX公司每次申请开出收款人为淮化集团的银行承兑汇票时,逐笔向广发银行交存的保证金比例最低不低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30%。2013年11月21日,保证金比例修改为40%。
但是,双方合作并没有完全按照约定进行。
“我违反了厂商银合作协议约定,在未见到提货通知书就发送煤炭”,证人徐某表示,在淮化集团与信XX公司一开始合作时,都是按照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履行,信XX公司如期偿还了广发银行欠款,后在信XX公司朱某1不断催促和欺骗下,我在未见到提货通知书就发送煤炭,朱某1共计涉嫌利用合同诈骗淮化集团3725.4万元。
彼时,徐某正是刘姓高管的手下。
法律文书显示,刘某某在任职期间分管公司财物,并分管徐某负责的物流贸易工作。
“(我)主要存在两处失职情形”,刘某某表示,当时自己是淮化集团的财务总监,又是煤炭贸易的分管领导,在信XX公司的要求下,主要存在两处失职情形:一是同意将信XX付款给淮化集团的银行汇票又背书退回给信XX公司;二是同意在没有收到广发武汉分行开具《提货通知书》的情况下,将信XX公司付款给淮化集团的银行汇票以支付煤款的名义背书转让给湖北开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证人徐某表示,朱某1共计涉嫌利用合同诈骗淮化集团3725.4万元,该损失额目前已经由广发银行通过法院向淮化集团主张了3725.4万元的连带责任,淮化集团因此被武汉法院冻结了相关财产。
那么,这一案件中的关键人物朱某1究竟是谁?
法律文书显示,朱某1系湖北信XX工贸有限公司(简称信XX公司)和湖北开X实业公司淮南分公司(简称开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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