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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通信原理(数据通信原理第四版课后答案毛京丽)
信息,互联网,数据数据通信原理(数据通信原理第四版课后答案毛京丽)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甲乙通过电话传送的要约和承诺是信息,通过电话聊天也是传送信息。若甲乙不使用电话,而是当面聊天,也是传送信息,即聊天所说的话是信息,而无论通过何种媒介传送。打电话是通过电磁形式传送信息,而当面所说的话是通过声波传送。甲打电话给乙介绍的窗外景色是信息,甲打电话给乙念的一首诗是信息,甲打开收音机让乙在电话另一端收听的广播节目是信息,甲给乙传真的施工图是信息,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的电视剧是信息,甲通过微信视频让乙看到的甲房屋装修情况是信息。去除电信这一信息传送方式因素,乙当面听到的甲介绍的窗外景色、念的诗、让听的广播节目、让看的施工图、电视剧、装修情况是信息;再去除甲让乙做什么的因素,乙听到的他人介绍、广播节目和看到的施工图、电视剧是信息,看到的窗帘颜色、手摸到的暖气片温度、闻到的气味、尝到的餐桌上苹果味道装等也是信息。即,人通过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感知的外界情况均是信息。
人认知外界,感知的外界情况是信息;人还要作用于或者影响外界、参与外界活动,也会产生信息,比如说话、创作小说、画画、讲课、发出要约或者起诉状、举报投诉。人可以将感知或者自己产生的信息传送给他人,可以通过声波、光波当面传送,也可通过信函或者电磁技术传送。信息传送方式,不决定信息的存在与内容,不能说有了信函或者电信才有信息。信息是客观存在,信息传送方式不过是传送了信息而已,不可以认为信息传送方式传送了的才是信息。
(二)信息活动是人类基本活动
人作为主体认知和改造外界,需要感知外界情况作出相应判断和决策或者作出相应活动,获知的外界情况即信息,作出相应判断和决策即处理信息,将决策传送给他人即传送信息,作出的相应活动对他人而言也是信息,他人接收信息后也要处理信息、发送信息或者作出相应活动。每个人都是信息活动主体,无时不在发出、传送、接收和处理信息。人认知和改造外界的具体行为,表现为信息活动。
人是社会人,生活在社会关系之中。从法律角度看,人生活在法律关系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可以说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法律关系主要依靠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作出、传送、接收和对他人意思表示的处理,表现为信息的发出、传送、接收和处理,即信息活动。信息活动支撑了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对于社会关系而言,人与人之间通过信息活动建立联系,形成各种具体的关系,进而构成社会关系。
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为信息活动,信息活动让人与人之间建立关系,产生合作、交易、服务等活动,进而组成农业、工业、商务、交通、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经济社会活动。经济社会活动由个人的具体行为组成,个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为信息活动,信息活动同时是人与人之间建立社会关系的载体。经济社会活动中无不贯穿着或者伴随者信息活动,或者说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具体活动无不体现为信息活动。
(三)数据是数字化技术记录的信息
人类数量众多,不可能居住在同一个位置,有物理距离隔分,人与人之间往往需要借助外力传送信息,传统上是邮政,技术发展后可以通过电磁方式传送信息,即电信。人力有限,难以应付随科技发展应运而生的应用和业务对信息处理能力的需要,遂发明专用于处理信息的机器,即计算机。若第三人专门从事信息发送、传送和接收服务,是为电信服务;专门借助计算机提供信息处理服务,是为计算机服务;电信服务的要点是传送信息,计算机服务的要点是处理信息。伴随信息发送、传送、接收和处理活动,有信息存储、交换等动作,属于信息活动附带的动作。
今天的电信系统传送信息和计算机系统处理信息,均采用数字化技术,以“01”编码形式记录信息形成数据,以发送、传送、接收和处理数据实现信息活动,即数据是数字化技术记录的信息。今天的网络以数据形式传送和处理信息,提升了信息传送效率和处理能力。电信可以和千行百业融合发展涌现出新业务、新应用,可以推进互联网+行动,网络可以以数据传送、发送、接收和处理活动实现复杂的线上金融、医疗、交通、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活动,根本原因在于信息活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各行各业的活动可以体现为信息活动,网络只不过以数据形式发送、传送、接收和处理信息而已,即网络是人从事信息活动的工具,延伸了人们活动空间,增加了活动能力,提升了活动效率,但未改变活动质。线上金融、商务、交通、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活动,与线下相应活动的区别在于:线上活动以数据形式发送、传送、接收和处理信息。
三、数据规制的原则:尊重现行规则
(一)信息活动规则:保障信息活动自主自愿和有序安全
人作为人,需要衣食住行,发表见解,参加社会活动,不可以静止不动,行动是天然需求。人的行动表现为信息活动,信息活动构成经济社会活动。为了保障人作为人自主自愿开展信息活动,《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赋予人主体地位和活动自由。
信息活动是社会关系建立的载体。借助第三人提供的信息传送服务和信息处理服务,人跨越距离、时间建立社会关系,丰富和活跃了经济社会活动。保障信息活动有序安全进行,是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进行和繁荣发展的基础需要。为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邮政法》《电信条例》《网络安全法》是专门规范信息发送、传送、接收和处理活动的立法。《电信条例》第5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网络安全法》第10条规定“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保密和可用”。
(二)经济社会活动规则:现行立法基本完善
信息活动是人类基本活动,《邮政法》《电信条例》《网络安全法》已作专门规范,但对于通过信息活动实现的经济社会活动,不宜从信息角度进行规制,而是应对相应的经济社会活动进行规则,因为信息的发送、传送、接收和处理不能反映经济社会活动的本质。例如,对于合同订立,虽通过信息活动实现,但应针对合同本身进行规制;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是向法院发出信息,但应适用诉讼法。通过网络提供的金融、医疗、教育、文化等服务,均是通过信息活动实现,但应适用金融、医疗、教育、文化等立法进行规制,只是对其中的信息活动适用《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进行规制。对于经济社会活动,无论发生在线上还是线下,应适用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侵权、公司、证券、金融、婚姻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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