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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武汉疫情所致需要取消签署的合同或协议,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可抗力,疫情,合同因武汉疫情所致需要取消签署的合同或协议,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因武汉疫情所致需要取消签署的合同或协议,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因“新冠疫情”的造成的合同违约是否都能免责?关注我们,了解更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在主观上,不可抗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客观上,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
合同法
司法实践通说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其中常见的自然现象包括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此外,包括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也属于不可抗力。
因此,现通说观点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但具体合同关系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严格适用认定。
本次疫情造成部分地区交通封闭、旅游项目暂停、大型活动中止等,对涉及的合同履行双方已构成不可抗力,但具体到每个合同中是否构成,只有在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可构成。
如果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对其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违约方大多没有过错,因此通常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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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参看最高法的公报案例“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中裁判记述 “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原告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可以看出,对于不可抗力个案适用,单独合同是否具备解除免责情形,个案有着严格的要求。除具体的法律适用外,还会全面考虑解除合同的合理性、主张合理性等多种原因。不能因为发生疫情或其他客观情况出现,全部合同违约方均能要求免责,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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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武汉疫情出现并实施管控之前,我们可能预定了车票、机票、酒店、饭店、旅行团,或者会议、培训、比赛赛事、诉讼或仲裁开庭等安排,由于疫情管控等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取消,取消之后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这些问题涉及到新型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问题。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与2003年广州发生的非典一样,是一场病毒传染性的疫情灾害,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类似因规避疫情而产生的退火车票、机票、退订酒店,用餐以及加工定制、承运合同等问题,也应纳入这个范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免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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