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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有哪些建议?
子女,抚养权,孩子对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有哪些建议?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对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有哪些建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以前本人在法院工作时,经常告诫身边的亲友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打官司,繁琐的诉讼程序能把你拖得晕头转向、筋疲力尽不说,对簿公堂还极其容易伤和气,特别是纠纷涉及到孩子时,让未成年的孩子在法庭作出是跟爸爸还是跟妈妈生活的决定,对孩子本身就比较残忍。鉴于此,给出三点建议,希望能帮到你:
一、男女双方自行协商。
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扶养关系,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即《关于变更某某(孩子姓名)抚养关系的协议》,在协议中阐述以前随谁生活,现因何种原因需要变更,以及双方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并规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最后双方分别签名并注明签字日期。注意,协议可以打印,但签名一定要手写。该协议就可表明变更的事实。协议一式两份,若需要公证,则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后孩子即可开始随另一方生活。
二、若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不成应该属于大概率事件,不然也不会来这儿提问了。在这种情况下,若执意变更,就只能走最后一步,到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上述几项,满足其中一项就可依法变更,前两项不难理解,若是依据第(3)项变更,则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起点年龄已变为8周岁,不再执行10周岁的起点年龄了;二是如果孩子年满8周岁了,需要由孩子在法庭上明确表态是否愿意变更,这对孩子幼小的心灵是一个较大冲击,要提前做好孩子的心理建设。第(4)项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生事务层出不穷,有些情况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也可根据当时的社会变化做出相应判决。
注意,上述4项是法院判决的依据,如果是法院调解结案,就不必依据上述4项,孩子也不必上法庭了,只有在调解不成或一方根本不同意调解时,法院才会按照上述法定条件进行判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双方仍然可以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进行协商,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会依据双方协商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双方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孩子依据该调解书开始随另一方生活。
三、在此普法一下。老百姓平时说的“抚养权”,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抚养本身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怎么可能是权利呢?大家之所以这么叫,是因为把抚养和监护混为一谈了,监护才是权利,即监护权。所以上述第一、二点意见中,本人没有提到“抚养权”三字,而是 “抚养关系”,这才是正确的表述。《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他们都是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孩子的成长是个漫长的过程,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家庭环境、抚养能力及子女意愿等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一、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只要符合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即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两种:
1、协议变更。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离婚后,若想变更子女抚养权,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对方同意,签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或对子女成长不利,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双方签字生效。
2、诉讼变更。
如果对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根据上述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判断变更后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作出判决,通过裁判文书确定是否同意变更。
三、能否单方面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如“藏孩子”“抢孩子”等。
律师提示,即使抚养方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正确的做法是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的,人民法院可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首先考虑对方有没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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