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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你觉得与前夫还有联系的必要吗?为什么?
孩子,前夫,的话离婚后,你觉得与前夫还有联系的必要吗?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已经离婚的夫妻,要不要与前夫(前妻)保持联系,这需要看具体情况。
第一、假如两个人离婚离得很干净,没有什么儿女探视、债务纠纷等必须相互协助解决的问题。笑笑叔建议,最好不要再有什么联系了。而且断的是越干净越彻底越好
一是、两人离婚,意味着之间的情感已经彻底荡然无存(基本上应该如此)。而且大多数夫妻在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债务偿还、儿女抚养等等问题,基本上已经是闹到了撕破脸皮的地步。因此,什么话伤人、伤心、伤感情就说什么话,完全是不管不顾,甚至大有同归于尽的架势。树怕伤皮,人怕伤心。彼此的心都已经伤痕累累了,再有什么联系,只能是触景生恨,让彼此更加的不开心。
二是、两人离婚,基本上会牵扯到双方父母,甚至兄弟姐妹们。因此,常常是两夫妻闹矛盾,但娘家人、夫家人都会莫名其妙的被卷入其中。而且,娘家人、夫家人基本上都不问谁是谁非,上来就帮自家人。甚至有些小夫妻原本闹点小矛盾,结果因为娘家人、夫家人的擅自介入,一下子把事情闹成了大矛盾。使得原本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的矛盾,完全变成了谁都无法让步的“死棋”。事情都到这一步了,双方基本上都已经没有了回头路了。再见面,只能让事情变得更加不可预测!
三是、两人离婚,意味这两人从此又恢复了单身狗的状态。因此,双方都有了可以寻找下一段感情的权利和可能。如果此时,你们已经离婚的夫妻之间还有什么联系的话,让新人作何感想?要知道,任何一个人,无论男女特别忌讳另一半与前妻、前夫藕断丝连。首先,对方的藕断丝连明摆着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其次,他们不知道,也无法掌控,当对方和前妻或前夫还有联系的时候,会不会旧情复燃!
第二、假如两个人无法离婚离得很干净,比如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共同担责的债务纠纷一时无法分割,需要当事双方协助配合才能最终解决......等等。最好是双方在第三方公证的状况下,出具书面协议,就如何见面协商解决问题、如何履行双方各自责任的方式、措施等内容具体条款化,以避免之后任何一方借机随意骚扰另一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一是、夫妻闹离婚,很多情况下必然的会涉及到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夫妻离婚后,孩子由某一方抚养,另一方则需要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也需要定期探望孩子。这种情况下,原夫妻二人就不得不需要“定期见面”。因为孩子毕竟是无辜的,夫妻感情没了,但双方和孩子的感情却不会因为夫妻离婚也随之归零。当然了,关于孩子抚养及抚养费用的支付等问题,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上,一定会有明确的说法。离婚夫妻只需严格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就是了。
二是、夫妻离婚后,一般来说,财产问题应该已经基本解决。但是,有些财产或债务问题的清偿、清算可能需要很长时间,这就需要双方离婚后,可能不得不见面沟通解决。对此类问题双方之间最好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积极配合有关方面解决问题的硬性规定。防止任何一方故意未能另一方。
三是、不得不见面时,各自应该掌握基本分寸。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办的事不做,既不要为难自己,也不要为难对方,更不要因为意气用事而给自己和对方今后的生活,留下不必要的隐患和麻烦!
总之,夫妻已经离婚,无论对双方,还是对双方的其他家人而言,最聪明最理智的做法是,从此老死不相往来。一来,可以避免勾起以前的糟心事让双方都不痛快都难受;二来,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既,可以避免对双方今后的生活,以及双方在寻找新的感情的问题上,添加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时为了孩子,必须勾通。离婚是离婚,是大人的事。勾通,联系,大概都是在说娃娃的各方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声明:自已是离婚后的男性,说一说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离婚了,彼此都以单身的形式存在一段时间。也许,开始时间里不太适应,可是日子久了,属于共同牵扯的东西渐行渐远,如同路人,甚至连通迅都断了,想联系对方〈前住,前夫〉也难了。
离婚的形态。无论是主动离婚,还是被动离婚或者是协议分手。即然天真碰到了现实,那么,勇敢的去接受,更何况没有缓解与复婚的可能,有联系不如不联系,相见不如怀念!
离婚另一种特殊性:离婚不离家。那么,如果说是不联系鬼都不信。名存实亡的婚姻说不清也道不明。
离婚的第二层意义是为了找个更好的,甚至是更合适的。因此,无论是有意无意间常有联系,这说明难以割舍,也会影响本该平静的生活。
因此,离婚还是别联系为妙,常联系的后果即不利已也不利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还有联系,以礼相待,不需要带上以前的称呼,就是像邻里关系一样,见面打个招呼。
因为一旦选择离婚,你就要明白离婚的法律意义:(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即基于夫妻身份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之而当然消灭。包括:(1)相互扶养义务的解除;(2)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消灭。在我国,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后,当事人双方不再互为配偶,即丧失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每一方都无权继承对方的遗产。(3)双方均取得再婚自由的权利。依登记程序离婚的,自领得离婚证之日起允许再婚;依诉讼程序离婚的,自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允许再婚。(二)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清偿。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与此相联系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告结束,由此产生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对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三)离婚子女抚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婚姻关系因离婚而消灭,但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某些变化。离婚给子女的抚养教育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主要涉及到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随谁生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分担、数额多少、给付期限和办法以及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与子女的切身利益和父母的权利义务的行使有着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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