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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监管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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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保险的监管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保险监管
(1)事前防范
《保险法》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的第二章就对保险合同的方方面面做了规定,然后又对保险合同的签发方和参与方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三章“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股东资质、实缴资本、筹备要求、高管任职、部门安排、岗位设置、建章立制、机构设置等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签发方具备开展保险业务的能力和持续经营的基础。在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中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主体做了约束,以规范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参与方开办资质和经营行为。
(2)事中管理
《保险法》在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对整体保险业务经营做了规定,在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任务做了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基于《保险法》,发布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和通知文件,从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大方面对保险经营活动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偿付能力是威胁到保险合同正常履约的第一道防线,我国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监管体系,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较为合理准确的监督。
我国还按照《保险法》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保险公司每销售一份保单,就需要缴纳一定的资金至保险保障基金,以供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
(3)事后应对
如果真的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突然下滑到资不抵债怎么办,《保险法》也给出了答案。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股东分红、资产购置、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增设分支机构、董监高薪酬、商业广告,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十大措施以恢复偿付能力水平。
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可能严重危及偿付能力的情形,保险监管机构可直接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直到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为止。在此过程中,可以动用前述保险保障基金注资保险公司作为过渡,恢复正常后再退出,历史上保险保障基金动用过三次,分别是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以及安邦集团,保险合同的履行并未受到影响。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破产清算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持续履行,目前为止还没发生过此类事件。
这里有一点必须要强调,如上所有的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障措施都是确保不损害保单持有人享有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益,对于非保证部分,通常不做硬性的保障,要特别注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保险的监管方式有三种方式:公示方式、准则方式、实体方式。
公示方式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保险人按其规定的格式、内容将营业结果定期呈报并予以公布,它是一种宽松监管方式。
准则方式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来要求其共同遵守,是一种规范监管。
实体方式是指国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管规规,主管机构对保险市场及保险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最严格的监管方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国现在保险行业不够成熟所以必须实行市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公示方式,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保险人按其规定的格式、内容将营业结果定期呈报并予以公布。是一种宽松监管方式。 2、准则方式,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共同遵守。 是一种规范监管。 3、实体方式,国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管规则,主管机构对保险市场及保险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最为严格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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