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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日本“大化革新”仿效的唐代“租庸调”制,为何未能终唐一代?
均田制,土地,制度被日本“大化革新”仿效的唐代“租庸调”制,为何未能终唐一代?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被日本“大化革新”仿效的唐代“租庸调”制,为何未能终唐一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唐朝在赋税制度,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度。租庸调就是农民在均田制度下每年向国家交纳租调,同时也要去服徭役。成年男子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谷物叫做“租”,缴纳一定的绢麻布叫做“调”,以缴纳一定的绢麻布也可以代替徭役叫做“庸”。
这是一个好的国家租庸调收税制度,调动了农民耕作的积极性,轻徭薄税,农民开垦许多荒地,增加农民收入,又保障政府的收入,是两全其美的事,国家的兵力也充足起来了,这个制度是国家走向强大,人民公平富足主要原因,但是这样好的趋势并没有延续下去!这是什么原因呢?
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在“租庸调”制度实行中,均田制被人口的增加而破坏,随着人口的增加,政府逐渐没有足够的土地分给农民,人增地不增加,还要收增加农民的租庸调,这样必加重农民收入负担。使许多农民放弃田地,而逃走寻找谋生之路!
二是封建等级制度破坏了“租庸调”纳税制度,租庸调制度对贵族官僚等实行免租庸调。唐中期,土地兼并严重,官僚等买卖土地,大量收买农民的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还要交纳租庸调,使这些农民无法承受负担,只能选择逃亡之路。土地到贵族官僚手里不缴纳税,这样国家的赋税减少了很多!阻碍国家经济发展!
三是唐玄宗时安史之乱之后,到唐德宗时,逃亡农民出现问题,户籍管理混乱,在按人头实行租庸调收税制度难以适行了。这样国家财政收入递减。在780年唐德宗实行了宰相杨炎的“两税法”收税制度。废除了“租庸调”收税制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所谓租庸调制,它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和均田制相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坏,租庸调法则会随之失败,随着唐中期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已无力推行,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户籍失修,生产破坏,国家支出大增,旧有的租庸调制已不合时宜,唐德宗年间,朝廷改推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租庸调被取代。
所谓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相当于国家将田租给你种,但你要交税。
施行均田制的前提是国家掌握大量的土地,唐代初年,由于多年战乱,无主土地较多,唐朝初年高祖时期,规定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总体而言,“纳绢代役即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同时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二十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後还田。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租庸调”制的确立和施行对唐代初期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唐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调制的破坏。到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重。均田令虽然有限制土地买卖和私人占田过限的规定,但同时也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田地仍可出卖,使免课户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并土地。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故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由此可见租庸调的破坏是因均田制的破坏。
此外,引致租庸调制破坏的另一原因是户籍散失。租庸调是依照完整户籍来征收赋役的。但在开元时代,承平日久,官员疏于整理,丁口死亡,田亩转让等未记入户籍,国家于是失去征税根据。德宗时,情况更坏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纳税,无田者仍要负担之情况,此举造成人民逃亡,而赋税却由逃亡户的邻保代交,称为摊逃,结果更造成恶性循环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弃租庸调而改行两税。
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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