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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知道养殖场跟屠宰场的标配设备是什么吗?
设备,内脏,屠宰场你们知道养殖场跟屠宰场的标配设备是什么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二隔离系留栏:应与系留栏区别,以隔离疑畜,并设有家畜固定架,其设置标准与系留栏同,屠前检查时距离地板上九○公分处之照明光度在二○○米烛光以上。
三屠宰室:
(一) 屠宰室之面积应有适当空间以便操作。屠宰机械设备应按操作过程,依序布置。
(二) 牛、羊、猪等各类家畜之屠宰作业应予以隔离,以避免污染。
(三) 放血时应有血液收集装置。
(四) 剥皮及烫毛后之作业应于符合第四条规定之建筑物内为之。
四紧急屠宰室:
(一) 应与屠宰室隔离。
(二) 应有屠体吊挂设施。
(三) 应设内脏检查设施。
(四) 其检查场所照明光度应在五○○米烛光以上。
(五) 应设有专用之洗手与消毒设备。
五杂碎处理洗涤区:
(一) 应设置于建筑内,照明分布均匀,并设高架处理台。
(二) 内脏处理作业应与其他杂碎处理作业分室为之。
六预冷室:
(一) 其空间应能维持每二公尺吊轨吊挂猪体六头以下或牛体三头以下。
(二) 预冷设施应使屠体中心温度于屠后十八小时内降至摄氏零至五度。
(三) 墙壁应以浅色不透水材料敷设,地面应有良好之排水设施;预冷室室温应平均分布并维持在摄氏○至五度。
七屠体待运区 (未设预冷室者应设之) :应设置高架吊轨及送风设施。
八用具及容器清洗消毒区:
(一) 应分别设置屠体挂钩与肉品容器之清洗设施。
(二) 应有洗涤及高温加热消毒设备。
九稽留屠体及内脏等之贮藏场所:其温度应能维持摄氏五度以下,并能加锁,其钥匙由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保管,得以预冷室之一室或其一角落以粗铁丝网等围建供用。
一○分切包装室 (无屠体分切包装作业者得免设;适用于预冷后分切之作业方式) :
(一) 应设于预冷室及冻结设施邻近,并须与屠宰室隔离。
(二) 屠体与内脏之分切包装作业应作有效隔离。
(三) 室温应能达到摄氏十五度以下,并设有空气调节设备。
(四) 设置适当之作业台及输送装置。工作枱面照明光度在二○○米烛
光以上。
(五) 工作线上应于适当位置设置洗涤用冷、热水槽。
一一去骨室 (无屠体分切包装作业者得免设;适用于未经预冷即进行分切之作业方式) :
(一) 应与屠宰作业隔离。
(二) 应设置适当之作业台及输送装置。工作枱面照明光度在二○○米
烛光以上。
(三) 室温应能达到摄氏二十度以下,湿度百分之八十五以下,并设有
送风设备。
(四) 在工作线上适当位置设置洗涤用冷、热水槽。
一二冻结设施 (无冷冻产品者得免设) :其温度应能达到摄氏零下四十度以下,并有自动温度纪录装置。
一三冷藏库、冻藏库 (无冷藏、冷冻产品者得免设) :冷藏库满装时应能使产品中心温度经常维持摄氏四度至零下二度,冻藏库应能使产品中心温度经常保持摄氏零下十八度以下,并有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一四解冻室 (无解冻作业者得免设) :应设于冻结室、拆箱作业区与分切包装室邻近,并须与分切包装室隔离或设于冷藏库 (室) 。储藏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五公分以上,不得使用吸水性栈板。
一五拆箱作业区 (无拆箱作业者得免设) :应设于解冻室、分切包装室及冻结室邻近,且须与分切包装室隔离。并设有收集拆下之纸箱塑胶袋、篮框等之设备。
第 9 条
家畜屠宰场设备:
一屠体吊挂设备:两屠体吊挂间距至少三五公分,屠体下端距地面六○公分以上;但若有防止回溅水污染屠体设计之作业区,屠体下端与地面之距离得缩短为三○公分以上。
屠体吊挂轨道,应与墙壁、水泥柱、冷气机及其他可能污染屠体之设备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以避免屠体与之接触。
二家畜屠宰场设备应采用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污染之构造,其与屠体及内脏直接或间接接触之表面,应采用不锈钢 (刀具得使用碳钢材质)
或阳极处理铝,或无毒塑胶等耐水性、非腐蚀性材质制作,不得使用铅、铁、铜及有毒化学材料且不得使用油漆为涂料。
三固定于地面之机械及设备,其安装应与墙壁或地面完全密合,无法密合者应高出地面或距离墙边各三○公分以上,以避免藏污并利清洗消毒。
第 10 条
家禽屠宰场设施:
一系留场:
(一) 应设屋顶,建筑材料应坚固,通风良好,有足够之空间供屠前检查,其照明光度应达一○○米烛光以上。
(二) 地面及通道应为混凝土,设有适当斜度以利向外排水 (与屠宰场反方向) 。并设有足够的清洗用水源龙头及适当空间供卡车行驶和回转。
(三) 采用笼装系留时装置之巨型风扇,其空气对流方向应避免直接吹向屠宰场。
(四) 采用放养水池者,无需顶棚,应采清洁之流动水。
二屠宰室:
(一) 屠宰室应有适当操作空间。屠宰机械设备须按操作过程,依序布置。
(二) 放血时应有血液收集装置。
(三) 鸭只 (水禽) 上腊处理须在固定隔间的工作室进行,且必须具有抽气设备,其废气、浓烟不得扩散于屠宰场建筑内之其它场所。
(四) 禽毛等废料应收集放置于专用之一般容器内或专用的收集设施。
三杂碎处理洗涤室:
应独立隔间并与屠宰作业部门隔离。照明分布均匀,并设高架处理台。
四预冷装置:
(一) 应能使屠体中心温度于屠后四小时内降至摄氏七度以下。
(二) 使用冷却水槽者,应有溢流设备。
五用具及容器消毒场所:
(一) 应与屠宰作业区隔离。
(二) 需有洗涤及加热消毒设备。
(三) 禽笼与屠体、内脏盛装容器之清洗消毒设施应分别设立。
六分切包装室:比照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款。
七冻结设施:比照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二款。
八冷藏库、冷冻库:比照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款。
九解冻室:比照第八条第一项第十四款。
一○拆箱作业区:比照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五款。
第 11 条
家禽屠宰场设备:
一应利用吊挂轨道、升降机、密封滑道或其他输送设备连系,且屠体应离开地面至少六十公分以上。
二内脏洗涤处应有下列设备: (使用自动化洗涤系统者免设)
(一) 洗涤台。
(二) 内脏装运设备。
三机械设备、容器、器具及可移动之设备
(一) 与肉品直接接触者,应为容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其他污染的构造,且设于容易清扫及清洗消毒之位置。
(二) 固定于地面之机械及设备,应安装于高出地面及距离墙边三十公分以上,或与墙壁或地面完全密合。
(三) 应采用不锈钢 (刀具得使用碳钢材质) 或阳极处理铝,或无毒塑胶等耐水性、非腐蚀性材质制作。不得使用铅、铁、铜及有毒化学材料并不得使用油漆为涂料。
(四) 禽笼:
1 使用非腐蚀性材质。
2 容易清洗消毒之构造。
(五) 待判定家禽盛装容器、废弃物盛装容器、不可食肉品盛装容器:
1 具不透水性。
2 具有盖子及明显标示之设计。
3 容易清洗消毒、污液及臭味不会渗漏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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