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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夫妻斗气遗弃3个月大女婴,警方:批评教育,婴儿被领回, 你怎么看?
义务,的人,能力珠海夫妻斗气遗弃3个月大女婴,警方:批评教育,婴儿被领回,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珠海夫妻斗气遗弃3个月大女婴,警方:批评教育,婴儿被领回, 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本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供给扶养,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顾等情况。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对上述对象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这里所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负有的对上述被扶养人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的生活的义务。
扶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等等。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如果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负有扶养义务,就不存在拒绝扶养的问题,也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致使被扶养人得不到经济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顾和帮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
根据本条规定,遗弃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关于这里所规定的“情节恶劣”如何理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情形: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依照本条规定,对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题中的珠海夫妻遗弃3个月大女婴的行为在警察的批评教育下及时纠正尚未对婴儿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未犯罪入刑;但若在警察的及时教育、阻止下,夫妻双方仍坚持遗弃该婴儿,属于拒绝履行其抚养教育义务,构成不作为,触犯遗弃罪,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生活中,人们身边经常有诸如此类的遗弃行为发生,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该行为的是非对错?遗弃行为的发生主要原因有:疾病及其治疗的巨额费用、赡养的推诿、无视责任的束缚、不被发现的侥幸等等。但是,若我们抛却疾病、生活压力、被遗弃者的十恶不赦等特殊因素,将会发现遗弃婴儿、老人事件频发的背后是人们面对心中应付责任的淡漠、面对法律的无畏。
常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其不要求每个人的心中拥有至上的道德律,但要求每个人的所作所为符合最低的道德标准。客观看待遗弃行为,其本身既包含道德又涉及法律,不应被提倡。若生活中,存在前述特殊因素,我们可以尝试寻求法律或其他途径的合法合理解决。如:巨额治疗费用的多渠道筹集、求助;法院或街道对多人赡养推诿的调解、判决等;关于被遗弃者未履行其自身抚养义务,法院减轻当事人赡养义务等判决;等等。总之,每个问题的解决从来不止一种方式,切忌选择伤人伤己,同时还可能触犯刑法的制裁。
希望上述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有法律问题可关注咨询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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