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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影响性诉讼 显我国方略之争、利益之争、新旧之争
案情,法院,被告人十大影响性诉讼 显我国方略之争、利益之争、新旧之争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影响性: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第一案
环保意识的兴起是近年来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内容,与2012年发生在启东、什邡等地的以环保为动因的群体集会不同的是,云南曲靖的环境污染事件,人们选择了公益诉讼,通过司法寻求正义。本案的亮点在三处,一是民间环保社团首次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向“草根组织”拓展,为公益诉讼打开新的大门;二是呼应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成为民诉法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后的一起典型公益诉讼案件;三是进一步催动将在正式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写入公益诉讼内容。我们期待,本案未来能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指导性案例,成为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首个指导性案例。
5、陕西安康冯建梅“大月份”引产行政处罚案
案情:2007年,陕西安康镇坪县的冯建梅于17岁时生育一女孩。2012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冯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阻。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县医院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6月4日,冯建梅丈夫的大姐邓吉梅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将照片上传网络,引起社会议论。6月26日,陕西省安康市通报了对镇坪县妇女冯建梅大月份引产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认定其为一起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违规责任事件,并对镇坪县相关干部进行了处理。
影响性:法治理念拒绝暴力式计生执法
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里,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而始终未变并得到有效执行的政策,就是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实质虽然未变,但在形式上已经从政策指导转变到立法规制。陕西安康冯建梅“大月份”引产行政处罚案的入选,是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写进宪法条款后,首例被广泛报道的计划生育管理行为违法案例。我们从中看到,政策与法律的基础,源于基本的人伦道理;再美好的理念,当它进入执行层面,也必须本身是程序正当且不能触碰人伦底线的。粗暴执法,不仅治不了河流的污染,反而污染了河流的源头。冯建梅“大月份”引产事件被曝光,直到当地政府行政处罚该计生违法行为,尽显网络时代的维权特征。
6、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
案情:薄谷开来因其子与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并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的人身安全,故伙同勤务人员张晓军利用投毒的方式将其杀害。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谷开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影响性:意义特别的杀人案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在法律适用上是最常见的案例,毫无新意。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案发的背景、案犯的身份。重庆因为“打黑”一度引起法律界热议,本案两被告人一是重庆市委当时主要领导的家属,一是其家庭公务员。本来领导的亲属未必不可以是刑事案犯的当事人,此案蹊跷之处正在于“打黑”的主角和主力们对此案的包庇与揭发的过程,它牵动了全国和世界的眼睛,影响了重庆乃至中国法治走向,因而无可置疑地成为2012年度影响性诉讼。此案虽然是公开审理,然而当事人错综复杂、神秘莫测的关系仍然是社会关注的话题。
7、刘艳峰诉“表哥”工资信息公开案
案情:2012年9月1日,湖北三峡大学在校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公开在延安特大车祸现场“微笑”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工资。9月20日下午,刘艳峰收到陕西省财政厅寄发的复函,文件就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称工资“不属于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不予公开。2012年10月9日,刘艳峰分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和新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陕西省财政厅及安监局不予公开信息行为违法,法院未予以立案。
影响性:公民意识与“微博反腐”的兴起
网络反腐通常都以扳倒腐败官员为结果,而在这起案例中,作为在校学生的刘艳峰穷追不舍,要求公开涉事官员工资,而这远比扳倒腐败官员本人更重要。公开官员工资,可以让公民了解官员的工资构成,更有助于公民判定官员是否清廉。更重要的是,如果公民具有了对官员工资的知情权,那我们离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也就更近了一步。借用当事人的话就是,“希望大家不仅仅关注杨局长个人的处理,还要更多去关注官员工资公开制度的推进。那样的话,即便贪官不微笑,他也逃不了”。
8、陈平福发帖被捕案
案情: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兰州失业人员陈平福在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34篇文章,诉说其为了偿还患病欠下重债和给读大学的儿子筹集生活费,在街头拉小提琴卖艺乞讨时受到行政人员欺凌的经历。2012年9月4日被提起公诉。律师对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主张其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12月14日,检方撤诉获准,陈平福重获自由。
影响性:言者无罪,监督有权
公民通过博客、微博等在互联网因发帖获罪的案例近年不断出现,都引起广泛关注。此案入选2012年十大影响性诉讼的理由在于辩护律师明确提出:发帖公民陈平福的行为受到宪法第41条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监督权,不能因为某些人不喜欢或其言词不当而轻易动用公权力予以追究。该辩护意见显然为法庭和社会所接受,从而让所有网民心情畅快,从一个新的角度找到了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
9、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案情:2011年10月5日,13名中国船员在湄公河水域遭武装分子枪杀,2011年10月15日中国成立湄公河案专案组,负责调查此案。2012年5月,专案组将制造湄公河惨案、盘踞“金三角”地区的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抓获。2012年11月6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糯康等四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余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是首例“外国人在境外针对中国人的犯罪”在中国法院依中国法律判决的案件。
影响性:国际化时代的中国公民域外权利保护
一直以来,受到种种原因约束,如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方面的障碍等,外国人在境外针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大案要案,并没有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那样,顺利地由中国司法机关实质行使司法管辖权。也因为如此,此案最终形成的主犯糯康被判处死刑,使得此案成为我国司法主权的第一案。在国际化时代,中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的域外权利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