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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一“吃货”嘴馋,竟猎捕国家濒危物种1700多只,民警:触犯了刑法, 你怎么看?
虎林市,野生动物,行为人虎林市一“吃货”嘴馋,竟猎捕国家濒危物种1700多只,民警:触犯了刑法,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虎林市一“吃货”嘴馋,竟猎捕国家濒危物种1700多只,民警:触犯了刑法, 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黑龙江省虎林市的一个“吃货”,为了解馋,竟然不惜触犯法律。 虎林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线索,说有人在非法猎捕林蛙,民警随后前往查看,正好看见两个人在一处水泡里起网,两个人的网里面满满的都是林蛙。林娃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重大经济效益、科研价值和生态意义),私人大量捕猎林娃的行为要收到法律的惩罚。
刑法有专门的罪名规定了这种猎捕国家濒危物种的行为,也就是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从罪名可以看出,这种行为并不需要行为人以出卖野生动物为目的,只需要有猎捕濒危物种的行为就能构成本罪。关于本罪的注意问题在下面阐述:
1.该罪名本身的成立标准需要其他法律予以释明。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即构成了非法捕猎。更别说吃货捕了1000多只了。
2.注意该罪名的犯罪对象是珍贵动物和濒危的野生动物,不要混淆为其他类型的动物。
3.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捕猎的行为是否违法,对于成立该罪并没有影响。也就是说,行为人不能以自己不懂法律作为为自己脱罪的理由。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咨询过相关机关(如动物管理局)得到的答复是可以捕猎的话,那么行为人就不够成犯罪,责任转嫁至该机关。
4.成立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如果有单位按照单位意志犯本罪行为的,处罚其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6.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美味,选择要慎重,不要为了口腹之欲,以身试法,让那些本该被保护的动物受到伤害。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700多只那不是自己吃,是卖了,以赚钱为目的的人就得从严处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真不能捕,只有我们中国仅有物种,被列为易危物种!因为比较值钱所以很多人都在捕林蛙,这样下去了很快就会灭绝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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