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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了给收入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生活保障,而建立的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当地政府为了农村家庭人口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低保线,对于达到低保线的人口给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各个地方根据各地的人均收入情况以及生活标准而制定的。
2019年,我们吉林省农村农民最低的低保标准全年是3873.6元,平均每个月是322.80元;辽宁省农村农民最低的低保标准全年是4660.9元,黑龙江省农村农民最低的低保标准全年是3978.9元,看来我们吉林省农村农民最低的低保标准是拖了东北三省那两个省的后腿,而低保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的农村居民,他们年低保标准是13200元,平均每个月是1100元,从中就可以看出了地区生活水平高低的差距了。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是党和政府对农村贫困居民的关心和关,从此在全国农村开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明确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按属地进行管理,要求各地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范围,保证生活困难的农民的生活能得到最低的保障。
通知中明确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报上一级地方政府备案后执行,农村最低生障制度的建立,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生活水平提高而进行调整,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上是每年都会调整的,每年的调整都是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而不是减少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是由当事人按照要求提出申请的,并且要逐级上报审批的,首先要将申报材料报到村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村委会初步审查合格后,会将审报的材料上报到乡镇,乡镇复审合格后,然后上到县里的民政部门做最后的审批,县里的民政部门审批合格后,还要报到县里的财政部门备案,因为最低生活保证的钱是由县财政部门下发的。
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就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贫困的农村居民,还有那些因为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凡是在农村生活的居民,如果自己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话,都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低保申请的,只要你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的标准,也一定可以得到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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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简单地说:
一,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40%。
二,家庭成员无汽车工厂企业等重资产,也无其他股票债券投资类金融资产。银行存款也有限额。这块地方上有明细规定。
三,申请只要到村里办理就行。符合条件没道理不给办。
四,低保金额按照收入差额发放。举例:单身男子因病致贫,无父母亲戚照顾。家有承包农田两亩。因土地流转每年获得1200元。他每月收入就是100元。并无其他收入来源。当地最低工资的40%是500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全额发放是500元。嗯,他每月有100元的收入。那这个单身男子实际获得的低保发放额应该是400元。
全国都一样。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目标:就是让最弱势的群体,每月的收入保证不低于当地人均最低工资4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解释:指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该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
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对象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主要特点如下:(1)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2)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3)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我国《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条例》经国务院审定于1999年10月1日在全国施行,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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