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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特大清障车二次交通事故(河南货车重大交通事故)
清障车,质量,安全货车特大清障车二次交通事故(河南货车重大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既然肇事清障车违法的证据确凿,为什么清障救援行业人员还对此有争议呢?
(1)首先,在来自主管部门及社会的“必须尽快恢复交通秩序”的压力下,要在交通繁忙且极其复杂的事故现场中,要将重型半挂列车进行拖头(半挂牵引车)与半挂车分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将拖头与半挂车分离,势必要多派一辆清障车来参与清障托牵。——这不仅大大降低了清障效率,还增加了清障成本。所以,对于半挂列车的清障托牵,清障人员通常会根据经验及现场情况来判定是需要分离清障,还是带“拖挂车”清障。
在部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学习《处理通报》的讨论会上,当清障救援人员得知,以往凭借自己多年成功率达100%的案例和丰富的经验,不用拖挂分离就能快速、安全地清障托牵半挂列车(如图6),使阻塞的交通得以最快速度恢复,现在却被判定是违法的,心里觉得委屈,想不通。
图6 清障车安全快捷地托牵“带拖挂”的重型半挂列车
(2)其次,有不甘心的清障救援人员又认真查阅《道路交通安全法》,终在第68条看到:“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这里规定的“拖曳、牵引”是指2种不同的清障方式?还是指同一种清障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不能“牵引”,但可否允许“拖曳”呢?如可以,那么以往100%安全地“带拖挂”的清障托牵行为就可以理解为“拖曳”的清障方式,也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法了。
但是,查阅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可知,“拖曳”和“牵拉”基本上是同属一个意思:拉着走、拖拉、牵拉等。同时,本着立法的精神来解释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中的“牵引”,涵盖、等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中的“拖曳、牵引”。
同样,在《清障车》标准、《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等与清障救援直接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中,也未找到允许“带拖挂车清障”的合法条款。其实,即使在行业标准规范中找到了“合法条款”,它也是不能作为真正的“合法依据”,因为行业标准毕竟是小法,必须遵循、服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这类国家层面的大法。
2.4 肇事清障车悬挂临时号牌从事清障救援,属于违规?也存在争议
《处理通报》中判定,肇事清障车在未完成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悬挂临时号牌来从事清障救援经营活动,属于违规行为。对此,部分清障救援人员也有异议。因为在现实生产经营中,有些用户在清障车生产厂家提取大小不一的多辆订单车时,在办好相关的临时牌照和保险后,就是用“大车背着小车”回去的;有些用户自驾小轿车前往生产厂家提取平板型清障车,而后就直接用平板清障车背载小轿车回去;有些用户在接新车回去的路上,可能会接到清障救援的业务。再者,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新车并不能立即上户获取正式号牌,但清障救援的生意却来了,做还是不做?用户认为,不做就是一种浪费。所以,从节约成本、增加效益的角度来说,部分清障车生产厂家和用户认为,有了临时号牌和车辆保险,只要遵循安全作业要求,就可以开始从事清障救援活动了。
3
从本次违章清障托牵事故中得到的警示
安全、快捷、经济的清障救援,是所有从事清障救援行业人员所期盼并努力争取的目标。安全是第一要素,是所有清障救援人员时刻紧绷的弦;所以,针对本次因违规清障拖车(救援)而造成的严重事故,笔者认为应从中得到如下经验教训:
3.1 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最大托举质量等参数应在《公告》栏中列出
在清障车产品定型试验中,需加强整车各项专用性能的试验;完善汽车产品《公告》内容格式,尽可能将产品定型试验报告的主要技术数,如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最大托举质量、最大背载质量等在《公告》表格中列出。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最大托举质量等参数,需严格按《清障车》标准中的计算公式或条款来计算得出。
3.2 严禁超载清障救援
对于超载的事故车辆(被救援车辆),需通过增派托牵能力更大的清障车,或对事故车辆进行卸货后再进行清障救援。为了监督和警示,应在清障车醒目位置标识出该车的最大托牵质量等主要技术参数。
3.3 应对托举点进行捆绑,并在两车之间加挂安全链条
由图2可知,肇事清障车当时是应该采取托叉托举的清障托牵方式来牵引半挂列车的;但是,根据清障救援行业的作业规范要求,清障车托牵事故车时,首先必须对托举点进行捆绑(如图7),即将清障车托举机构上的附件(如托叉或抱胎机构)与被托车捆绑在一起,以防被托车从托举机构中脱离分开;其次,还需在清障车尾部与被托车间加挂安全链条(如图8),将被托车与清障车联结在一起。这样,即使被托车脱离了托举机构,被托车也会因为有了安全链条而被清障车拖拉住,不至于独自后溜。而本次被托车(在托架构件断裂后)后溜侧翻,就是因为缺少了对托举点的捆绑和加挂两车之间的安全链条,这两道安全保险才导致了事故。因此,2019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QC/T 645-2018版《清障车》标准第3.26和4.1.18规定:在清障车和被托车间必需加挂安全链条;并对安全链条的规格作了明确要求。
图7 用链条将被托车与清障车托举机构捆绑牢靠
图8 在清障车尾部与被托车之间加挂安全链条
3.4 可否“带拖挂车”来清障牵引,笔者认为需视情况而论
如果清障救援现场不允许实施半挂牵引车(拖头)与半挂车分离,那么笔者认为,在满足如下条件下是可以带拖挂车来清障托牵的:
①被托半挂列车的实际重量,小于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
②被托列车的拖头与半挂车的联接(即鞍座与牵引销)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清障车与被托车辆间的制动气路、信号灯的电路能联接上保持正常工作;
④清障救援现场的路况良好;
⑤对托举点捆绑并对两车加挂了安全链条;
⑥行驶速度按清障作业要求不超过30 km/h;
⑦清障人员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清障救援经验;
⑧确认能实施安全清障托牵作业。
事实上,由于半挂牵引车的前轴(桥)载质量较轻,所以采用中、重型清障车来托牵其前轴,是可以保证清障车有足够安全转向负荷的。
在清障车生产、使用技术方面都比较发达的美英日等国家的相关清障救援标准中,均是从下3方面的规定来保证清障救援的安全:托牵车辆时,①需保证清障车前轴要有足够的安全转向负荷;②清障车后轮实际负荷不能超过允许值;③清障车与被托车的联合质量,不能超过清障车的最大总质量。至于被托车是否为半挂列车,倒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如图9)。
图9 国外清障车托牵罐式半挂列车(“带拖挂”)
3.5 加强对清障救援企业、操作人员的相关培训
不仅要在清障车设计方面增强产品的安全性,还要加强对清障救援企业、操作人员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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