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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特大清障车二次交通事故(河南货车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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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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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为深度好文,值得所有清障车生产厂家和所有清障救援人员以及汽车产品管理部门的阅读和思考!——商用汽车杂志社编辑注
2018年12月7日,广东交警在其微信公众号里发布了《超载水泥罐车下滑侧翻,9人亡2人受伤...》的事故调查处理通报(下简称《处理通报》),瞬间在清障救援行业内引发了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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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经过及原因
据《处理通报》描述,2018年8月1日14:30许,惠东县平海镇县道,发生一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即:重型清障车,见图1)的托架构件(见图2)断裂,导致被托牵的半挂牵引车及罐式半挂车(即:罐式半挂汽车列车,见图3)脱落后退滑行;罐式半挂车侧翻时砸压尾随其后行驶的2辆小客车(见图4),造成9人亡、2人受伤、5车不同程度损坏。
图1 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清障车)实施救援(拖牵)
图2 清障车的托架构件
图3 半挂牵引车及罐式半挂车(因故障)被清障车牵引(救援)
图4 因清障车托架构件断裂,被托牵的罐式半挂列车向后滑,且罐式半挂车出现侧翻,压向尾随其后的2辆小客车(轿车)
《处理通报》对造成这次严重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有:违规改装、超载(装载100.1t散装水泥)、清障车违规清障托牵、非法营运等因素。其中认为清障车在清障拖车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肇事清障车的《公告》、整车参数铭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的车辆信息中,均未标注出该车的最大托牵能力。
(2)肇事清障车超载清障托牵远大于自身能力、且严重超载的重型半挂汽车列车。
(3)肇事清障车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的规定。
(4)肇事清障车在悬挂临时号牌、未完成注册登记情况下,就违规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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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救援行业热议《处理通报》中肇事清障车的违规事项
《处理通报》一经发布,包括清障车生产厂家、清障救援企业在内的清障救援行业,对肇事清障车的违规项进行了热议和探讨。认为有些违规项,确属无奈之举,不得已而为之;有些却是车辆、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门的法规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清障生产厂家、清障救援企业及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的。
2.1 目前汽车产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清障车生产厂家对相关法规不重视
《处理通报》说,在肇事清障车的《公告》中查不到该车的最大托牵质量,这或许是目前我国汽车产品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所致。
事实上,清障车在申报《公告》时必须有《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该报告依据QC/T 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及调整条款的规定,对清障车及其专用装置进行基本性能试验,其中就包括托臂的最大托牵质量的试验。
然而,现行汽车产品《公告》的参数模版格式,是以最能体现普通汽车(如常规的货车、客车、轿车等)的技术参数为主的一个通用格式。但是,不同类别的专用汽车,其主要参数的项目名称和单位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车辆《公告》的通用参数格式里,很难将各类专用汽车的各类主要参数一一列出,所以在该肇事清障车的《公告》中查无“最大托牵质量”参数,也就不足为奇了。
也正因为现行的汽车《公告》格式中无法将各类专用汽车的主要参数展现出来,所以近几年有关部门对新申报的清障车产品,已要求申报厂家在《公告》表的备注栏里,标注出该车型的托举质量。这本是好事,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公告》备注栏标出的托举质量,却不是按汽车行业标准QC/T 645-2005《清障车》第4.1.3和4.1.4条款的要求来计算得出的,而是简单地照搬货车载质量的计算公式来计算得出,即“托举质量=最大总质量-整备质量-司乘数”。殊不知,这种算法得出的“托举质量”与按《清障车》标准计算出的结果,相差甚远!也与实际清障托举作业严重不符!
此外,QC/T 645-2005《清障车》第4.1.6条规定: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小于或等于其最大总质量。且该标准第7条“标志和使用说明”和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2和4.15.9条都明确规定要在整车铭牌和使用说明书中标识出其“最大总质量、主要专项功能技术参数”等。而《处理通报》称,在肇事清障车的铭牌、使用说明书中也未找出该车的“最大托牵质量”这一重要关键的技术参数,这就反映出该肇事车辆的生产厂家对相关法规不重视(或不了解),对安全生产十分淡漠。
2.2 肇事清障车违规超载清障救援事故车辆
《处理通报》认定肇事清障车违规超载清障救援,这是显而易见的。
肇事清障车为4轴车,按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相关规定,4轴清障车的最大总质量应≤44 t;那么依据《清障车》标准中“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其最大总质量”的规定,该肇事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能力即使等于44 t,也不应该用于托牵严重超载的列车总质量达到128.18 t的重型罐式半挂列车,超载近3倍!
我国《清障车》标准规定,被托车的实际重量不能超过清障车的最大总质量,就是要以此作为一条红线,来提醒或警示清障车到底能托多重的事故车;就是要避免出现“小马拉大车”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欧美日等清障车技术发达国家,也在其相关法规中对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能力作了明确规定和限制。例如,美国SAE J 2512-1999《牵引设备等级和规范》标准对清障车最大托牵能力的规定:清障车与被托牵车辆的实际自质量之和应不超过清障车的最大总质量。这个规定比国内标准的规定还严,却更安全。
发达国的标准之所以要如此严格规定清障车的托牵能力,是因为被托车的实际质量一旦超过了清障车的最大总质量,那么在托牵行驶时,清障车与被托车辆所组成的列车,其制动、平衡、转向、通过性等性能就会大大降低,超出了清障车底盘设计的安全值后,列车就会处于不受控、不安全状态,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故障或事故。
由于我国清障车市场的无序、恶性竞争,部分清障车厂家通常夸大其整车性能,或故意增大清障车专用装置的功能,以满足用户“大上装,配小底盘”的要求。同样,在清障救援现场,由于价格因素,部分清障车用户也是不顾安全,常常派“小马车,去干大活”,如图5。
图5 国内一中型平板清障车居然超载托牵一辆重型半挂列车,十分危险
2.3 肇事清障车违背“被牵引车不得拖带挂车”的规定,存在争议
对于《处理通报》中判定肇事清障车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被牵引车不得拖带挂车”的规定,业界则争议较大。
201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而本次事故救援中,肇事清障车所牵引的车辆就是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所以被判定违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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