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环卫车折旧计入成本(生产车间固定资产折旧计入)
公司,新能源,理工环卫车折旧计入成本(生产车间固定资产折旧计入)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上述背景下,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首先,员工不得不以居家办公的形式工作,工人无法正常在工厂开展生产,导致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其次,旅行限制导致员工无法实地拜访客户,与客户的谈判和技术交流等活动受到限制;再次,物流的停滞或延迟,导致产品无法按时交付,收入无法实现或延迟实现;最后,对于部分在疫情爆发之前签订的协议或者下的订单,由于疫情造成的各种障碍,客户存在不得不延迟履行甚至撤销或解除相关协议或订单的情形,由此直接导致理工华创收入的减少,对理工华创全年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2、新冠疫情爆发对理工华创下游新能源商用车行业的影响
理工华创主要从事服务新能源商用车为主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平台业务,具体产品包括整车控制器、功率转换集成控制器、电驱动与传动系统等。受新冠疫情爆发带来下游需求冲击影响,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0年新能源商用车产量及销量分别为12万辆、12.1万辆,同比分别下滑20.8%、17.2%,其中2020年1-3月、5-7月、11-12月销量均处于同比下滑态势。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结合上述各月份销量分析,理工华创在新能源商用车销量最高的12月份因员工感染新冠,厂区处于封闭状态。在受影响更为严重的新能源客车细分领域,2020年新能源客车市场规划为12万辆,但实际全年销量为6.1万辆,完成率仅为50%,同比下滑20.10%。
综上,受新冠疫情影响,新能源商用车2020年整体产销量下滑,给理工华创所处的上游新能源商用车动力系统平台行业带来较大需求冲击。
3、新冠疫情爆发对理工华创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分析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在上述各方面的影响,理工华创2020年实现收入6,696.29万元,同比下滑74.31%。受营业收入下滑影响,理工华创2020年收入未达到盈亏平衡点,2020年出现亏损,净利润为-5,659.53万元。
根据2018年收购时的《评估报告》,原2020年预测理工华创实现净利润6,792.38万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对理工华创所处新能源商用车行业及自身生产经营的影响,理工华创2020年营业收入大幅下滑,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净利润为-5,659.53万元,出现亏损,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生产经营受新冠疫情影响保持一致。
根据2018年收购时的《评估报告》,原2021年预测理工华创实现净利润9,002.52万元。鉴于理工华创2021年1月因员工受新冠肺炎疫情感染厂区还处于封闭状态,对理工华创2021年订单增长及生产经营也带来一定不利影响。考虑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预测盈利水平,本次预测对理工华创2021年合并报表预测净利润为7,053.69万元(其中,理工华创母公司2021年预测净利润为4,053.69万元,考虑已收到的补助额全资子公司佛山北理华创2021年预测净利润3,000万元)。
此外,经查阅已公告2020年财务数据的部分可比公司,受新冠疫情爆发影响,其2020年营业收入均处于下滑态势,2020年净利润亏损,与理工华创业绩指标变动趋势相符。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年报及公开披露资料
综上,受2020年度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及持续蔓延对理工华创生产经营及所处市场环境带来的不可抗力影响,理工华创2020年经营业绩下滑较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符。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提升2021年业绩,基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指导意见,公司及重组交易对方拟将2020年度业绩承诺顺延至2021年履行,具有合理性。
五、本次业绩承诺期调整的具体方案
1、原承诺内容
“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理工华创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50万元、4,000万元、5,200万元及6,800万元,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同时还应当包括理工华创当期取得或分摊的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并按照会计准则计入当期损益的科研经费。
各方一致确认,业绩补偿期间各年度理工华创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予以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
各方一致确认,业绩补偿义务人为本次交易前理工华创所有股东,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核确认,若理工华创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支付补偿金额如下:
应补偿金额=业绩补偿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如果在业绩补偿期间理工华创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补偿义务人各方之间按照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摊补偿金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同意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额,现金不足以补偿的,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以股份补偿,该部分补偿股份将由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此外,原方案对业绩承诺期第四年(2020年)股份锁定期约定如下:
“……
(4)业绩承诺期间第四年度标的公司截止当年累计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可在第四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解禁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未解禁部分(剩余25%股份);如标的公司截止当年累计实际净利润小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在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则剩余股份可予以全部解禁。
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根据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在履行补偿义务时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原业绩承诺内容未约定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如发生减值相关的补偿义务。
2、拟变更后的承诺内容
“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理工华创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1年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50万元、4,000万元、5,200万元及6,800万元,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同时还应当包括理工华创当期取得或分摊的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并按照会计准则计入当期损益的科研经费。
此外,鉴于业绩承诺期由2020年调整为2021年,相应最后一年度股份锁定期也延长至2021年,原2020年对应25%的股份不再解锁,股份锁定期约定调整如下:
“……
(4)鉴于2020年不再为业绩承诺期,原约定的剩余限售股份不再解禁,由交易对方承诺继续锁定,至理工华创2021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前不得转让;
(5)调整后,业绩承诺期间第四年度(2021年)标的公司截止当年累计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可在2021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解禁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未解禁部分;如标的公司截止2021年累计实际净利润小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在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则剩余股份可予以全部解禁。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