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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应如何继承和收益分配?
经营权,土地承包,农村农村土地应如何继承和收益分配?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应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才开始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主要考虑到,林地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特殊性。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积极性,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的情况。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应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应由家庭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机车功能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关于土地收益分配问题。
情况1:农民的承包地
现如今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承包到每家每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的种植及管理,所获经济收入由家庭自由支配。如果是统一流转出去,则根据承包地面积进行比例划定,然后分配收益,这个是合理合法的,大多地方都是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分配利益。
情况2: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
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山区,由于人少地多的原因,会导致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依然由村集体或者生产小队代为管理。
依据国家的物权法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归属集体所有,并不归属某个人,也不归属村委会。
不过,结合历史遗留原因及目前的状况,这种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可以下面两种情况:
1、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全村共同所有;
2、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本村某一个或者多个生产组所有。
这也就是说,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些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由全村人共同享有;
在第二种情况下,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归一个或多个生产小组的所有人享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也就是说继承原则上是发生在本户户籍人口范围内的,除非本户消户了,才由本户外的直系亲属继承。如果当时承包的1亩里面没有岳母的份,那么岳母就没有权利享受这0.2亩的土地权益,收取租金只能视为女婿提供的扶养费;如果当时的1亩有岳母的份,那么剩下的0.2亩应该在本户的所有的继承权人(包括配偶、子女)之间平均分配后再分配相应的权益。
至于岳母的三个理由,分析如下:理由1,收取租赁费不应视同赠与;理由2,既然赠与行为不存在,也不就存在诉讼期的问题了;理由3,如果0.2亩没有土地证,那么只能说这0.2亩是村集体尚未发包的土地,其岳母也更不存在主张权利的理由了,当然理由1所认为的赠与行为也不成立了,至于说现实的土地承包权归谁所有,应该由村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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