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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应如何继承和收益分配?
经营权,土地承包,农村农村土地应如何继承和收益分配?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农村土地应如何继承和收益分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已落实到户二十多年了,基本无法变更,户主移传给后人继承还可以。只能户对他人时间性的承包,签立时间期合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要先从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说起。
如果按地的属性来讲,农村的地大概分为这么几类:承包到户的耕地,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耕地按权属分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处置权(退出权)。宅基地按权属分为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退出权)。
你所讲的继承和权益,其实在这四块地上都是涉及的。
承包到户的耕地,所以权是集体的,你手里的是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是你固有的,经营权可以流转,我们大家通俗说的“我把地包给谁”“租给谁”其实说的都是“经营权”,对于承包到户的耕地,全国绝大多数都实施了确权颁证,这里的确权主要就是承包经营权,颁了证,只要你不主动退出,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世世代代都是你家的,国家说的是“30年不变”,这也基本上就是长期政策了。
宅基地也是这样,一户一宅,多的目前也不会强制收回,只要缴纳一部分费用就可以,但随着城市化的趋势,农村闲置的房子和荒废的宅子越来越多,所以国家会逐步倾向于鼓励进城的人退出,但退出是自愿的,决不能强制,当然回到你的问题,也就很清晰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要你不主动退出,你就可以一直有。
剩下的两块,国家正在搞试点,一个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民因为集体经济发展,有收益,变股民,拿分红,原则上你是集体成员就会有这部分的权益,可不可以继承,原则上是集体成员商定:另一个是农村建设性用地,国家在搞入市试点,说白了,这个对于城中村或城郊村是很有好处的,这些地可以盖房,可以出租,可以解决集体成员的住房问题(集体成员购买),如果是出租,就涉及到确股的问题,股金可不可以继承,也是由集体成员商定,如果是购房,自然也就有了继承权。
总之,咱们农民还是属于比较弱势的群体,国家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时候,都会尽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的权益。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多数与法律或政策执行不到位有关,农民可以向权威部门咨询和举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于农村土地能不能被继承呢?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并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不过农民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此项权益是能够被继承的!
农村土地继承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林地的除外。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之后,土地将会被收回!
注意:这里提到的是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按照户口进行区分,如果农民将户口全部迁出农村或者进行分户之后,则也将会丧失远户口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不能够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家里老人去世,儿子是城市户口,但如果孙子与老人属于同一户口,则能够继承土地承包权益!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位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指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大部分成员统一的外部农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城市单位和职工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经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能够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这一部分属于商业承包,承包人去世之后,其法定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土地收益是具有继承权和分配权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村繁荣稳定的关键问题,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为了绿化山穿,治理水土流失,1991年的《水土保持法》第26条规定,承包“四荒”的,基于治理水土流失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基于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分别做了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做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家庭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允许继承,即合法又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虽有一定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落户,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其已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显失公平。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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