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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心城区拟长期“禁摩”,新老“禁摩令”将无缝对接, 你怎么看?
摩托车,禁摩,电动车武汉中心城区拟长期“禁摩”,新老“禁摩令”将无缝对接,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要一刀切,反对禁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应该禁摩,应该规范管理才对,该禁的是电动车,出事率太高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说实话,还是摩托车好。对官方来说,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照必须要考吧。机动车要遵守交规吧。保险也要买吧。出门开车要带头盔吧。那一样手续不到位都能按机动车处罚。但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也走机动车道。信号灯也不看,头盔也不带,保险也没有。出了事两手一摊。说是严管电动车,实际上有几个电动车不超标?个个跑的比机动车还快。说摩托车污染大,电动车的电瓶污染绝对不比摩托车小。不过看样子武汉是彻底告别摩托车机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好!实在是好!不是针对骑摩托车的人,只说摩托车。如今社会快速运行,摩托车应该是快节奏的首选上路工具,不在乎堵路乎!穿梭于车辆之间,行进在人人之间,它的机动性极大方便了很多领域,如果它能管控得住,则不失为很好的交通工具,大家一定公认!但是,就是由于它的机动和随机,不受约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大于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太多因它而起的事故终结了它的使用概率!骑车人出事的,车出事波及旁人的事故笔笔皆是。财产损失不说,人死了回得来吗?!武汉市当年第一批吃螃蟹骑摩托车的,没有留下谁了吧,可见其危险性之大,不能估量。而今摩托车真正利害关系不只是简单用来干活了吧,玩车的才是关键:禁摩的当下,大白天偶尔还能听的见怒吼着一溜烟咆哮而去的大排量机车,根本就看不到车影,它就不见了,心里面总是咯噔一下,脑门冒出了冷汗,心有余悸!城市道路不是不去管,根本就不知道如何下手管。你要管它了不见有,看见顾得上了谁来的及去管。有的时候猫抓老鼠也不是那么简单!故禁摩令是必须得,没有可能,没有如果!与其让它骑行在路上肇事,后果难料不可控,不如坚决彻底果断禁止它的在市区内出现。见着必扣!无死角!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守法公民终归是守法的,不守法的喝酒还开车,别和交通工具扯起来。山城重庆、恩施大家出行还不是靠摩托,台湾、澳门同胞一样骑摩托出行。连摩托都管理不好还谈什么别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重庆有大江两条,有跨江大桥无数,有大型立体立交桥无数,山城道路崎岖起伏,重庆从不禁摩,为重庆点赞[赞],为重庆骄傲[加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择自法律网
机动车禁行和限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共福利和秩序所制定的通行规则,然而却给广大民用机动车所有权人带来财产使用上的限制。因此,作为一项行政立法,只有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才能付诸实施。
从行政立法的视角整体评价制订机动车禁行和限行限行常态化立法是否合法与正当。
地方政府现行的规定制度,属于《立法法》上“法”的范畴,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之一,也是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参照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事项包括5项:
一是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是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是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立法法》的规定看,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并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机动车限行常态化争议反映了我国行政立法制度在现代行政活动中的缺陷与不足。面对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以及科学问题背后隐藏的经济利益冲突间题,现有的制度无法提供合理、有效的机制来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以及约束行政立法广泛的裁量。这些现象在城市管理领域尤显集中,此次《立法法》修正案中提出对立法授权明确性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约束,委员们和社会各界对限行、限购等措施合法性的批评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解决空气污染、交通拥堵等公共问题时,行政机关如何适当地选择规制的手段,不违法侵害特定群体的利益,需要在未来行政立法中建设并完善立法明确授权、意见听取、“成本一效益”分析、说明理由等制度;在改善官员问责制度的同时加强立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机制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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