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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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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公司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司法实践中,公司非因诉讼不得被否定独立人格。且《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系针对相关责任股东,就个别债务否定有限责任。而对特定债务之外或特定债务中的非负责股东,仍仅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公司经营中,股东应保持相对克制,严格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进行管理。同时,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避免公司财产混同。为避免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结合实践中股东被诉承担连带责任常见事由,股东应尽量避免有如下行为,以防被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1. 股东应避免瑕疵出资行为
2013年《公司法》修改,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代之以股东认缴公示制度。股东为显示公司经营实力雄厚,多有认缴超过自身出资能力的虚高注册资本的行为,而有无实际出资能力。一旦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诉请法院,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补足认缴注册资本。
2. 股东应避免于法定非经营期从事经营活动
以《公司法》第186条为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此一法定非经营期,如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业务,导致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责任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股东应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经营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法律规定进行定期审计,保证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彼此分离。公司为股东配置的各项办公条件、固定资产,应忠实进行财务登记。确保公司账目的完整性、准确性,足以证明股东并未占有,甚至挪用公司资产,可避免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股东应避免个人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
股东进行公司治理,尤以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指示子公司等涉及公司债务行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以股东个人指示、意见代替公司决议过程。以《公司法》第21条为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即为公司人格混同之立法体现。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缺乏股东及公司组织结构间的相互制衡,立法中推定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需承担财产分离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股东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应严格遵循《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议事及财务方面的特殊规定,避免被诉风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作股东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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