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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信用卡逾期了,以前他办卡的时候,银行回访留的是我的电话,兴业银行的电话打给我了,怎么办,银行会出什么招?
银行,电话,你的朋友的信用卡逾期了,以前他办卡的时候,银行回访留的是我的电话,兴业银行的电话打给我了,怎么办,银行会出什么招?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以前他办卡的时候,银行回访留的是我的电话。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没问题,首先明确信用卡欠的钱和你没关系,联系你一是联系不上朋友的时候让你通知他一下,另一种情况就是银行第三方故意骚扰你,逼你朋友还钱。
还有一种可能需要考虑,就是你朋友办信用卡填的资料是否真实,当初办卡的时候银行是否和你打过电话,核实过他的情况是否属实,没核实过最好,联系人电话重要顺序本人的,单位的,亲属的,同事的或朋友的。很少有银行打紧急联系人电话,即使打也是问一下,你认识谁吧?在哪里工作啊之类的。如果你的朋友资料有不实的地方也是他的责任,银行也要承担审核的责任,和你关系不大,这个法律规定还是很模糊的。可以说微乎其微。
最现实的情况就是逾期后银行可能找你核实情况,催款,最闹心的是第三方对你的反复骚扰,三种办法解决,一是让你的朋友变更联系人电话不再用你的,二是在联系上持卡人本人情况下,第三方还骚扰你,保留证据录音,打12378告银行和第三方非法催收。三是电话直接拉黑,或接到021打头的电话,不说自己名字,即使他们问你是不是的时候也不要回答是,问来电话什么事?说欠款的事就直接说新办的手机号,你说的这人不认的就完了。朋友够意思就告诉他一声就行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没有事,你又不是借款人,借钱的人都没有事,你还怕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大部分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时候会要求留两个人的手机号,一个亲人,一个朋友,如果持卡人出现逾期,银行首先会通过各种方式联系持卡人,预留的邮箱、电话短信、电话,如果持卡人不配合一直出现逾期状态,银行工作人员就会打电话给当时预留的电话,让你帮忙催促。
个人建议:联系一下持卡人,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如果持卡人说会还,银行再打电话你就如实回答,如果持卡人遇到困难无法按时还上,并找你借钱,记住,不要帮忙,几千几万块钱赖银行不还,这个月你替他,下个月或者以后呢?长时间不还会产生逾期利息,一般会产生复利,一年可能息比本高清l,而且银行不会因为区区几万段时间就去诉讼的,诉讼也不会影响到你,因为只是留的你的电话。
如果一直无法解决,银行一直给你打电话,你可以跟银行说一下,你已经尽到帮忙的责任,而且现在持卡人不接你电话,要求银行不要再打你的电话,强调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作为联系人,银行没有尽到告知责任,你并不是担保人,银行的行为已经影响你的正常生活,实在不行就问银行客服工作编号,再打就投诉。
现在这个社会,信用非常重要,最能直接反应信用的就是信用卡及时还款,包括大学里的助学贷款、信用卡年费、车贷、房贷、商贷,一旦出现预期,是必影响自己的信用及今后信贷业务的开展,还会连累家人(配偶、孩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一:客户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在我行及同业账户(包括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等)目前状态逾期,或最近12个月内出现过一次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即逾期状态标志为“4”)。 第二:通过其他征信渠道获悉客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因违规用卡等行为被列入我行、同业、人民银行或征信机构不良客户信息库; (2)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3)有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行为; (4)正在服刑期间或最近7年内曾有过刑事犯罪记录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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