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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对方要求归还恋爱期间的费用,该不该还?
恋爱,女方,姐姐分手后,对方要求归还恋爱期间的费用,该不该还?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爱情有风险,赠予需谨慎
热恋中的男女不仅会在各种节日里赠送礼物,而且在日常也要红包相伴以示爱意。但分手后,这些礼物该怎么处理,那些送出去的红包还能不能要回?这成为很多人纠结的事情。
有这样一个案例,林某与方某热恋,林某不仅时时给予女友方某大数额转账,而且连每月的工资都如数上交,但最终两人因家庭原因而分道扬镳。林某声称,恋爱期间给予方某的款额多达50万元,这还没有包括赠送的礼品,林某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但方某说其中一部分已经在恋爱期间消费了。最后,林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工资单等各种证据,在法院的调解下方某退回了3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法地比较明确: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问题由于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处理起来比较容易。但对于房、车、首饰等贵重物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双方收入水平考虑财产价值的大小,对给付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困难,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是自愿给的,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因此会支持返还请求;对于给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予处理,不予支持返还;对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为一方支付,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姐姐以前是在广州百货做营业员的,她有点姿色,身材也高挑。她的一个男同事看上她了,开始时姐姐是看不上他的。后来,姐姐经不起他的强烈追求,同意和他恋爱了。
姐姐的男朋友是广州本地人,家里经条件一般,父母都是工薪阶层,一家三代人住在80多平方的小房子。他们恋爱是瞒着双方父母的,因为他们觉得两人的关系还没到谈婚论嫁的阶段,所以就瞒着双方家长。
两人恋爱时,逢年过节或者休息时间都会去逛街购物,看电影,郊游。外出时肯定会消费的,有时候是姐姐买单,有时候是她男朋友买单,而且这个消费大家都是自愿的。
姐姐的男朋友送给她贵重的礼物的次数是屈指可数的,只有两次。第一次是姐姐生日时,他送了她一套2000多块的化妆品;第二次是第二年的生日,送了一条价值2000多的金项链。姐姐很少戴金项链,化妆品平常会用的。
而姐姐男朋友生日的时候,她也送了他一双1000多的皮鞋,还有一套1000多的西装。
两年后,他们都觉得是时候结婚了。于是,他们见了双方家长。姐姐带她男朋友见了我的父母,我父母没有什么意见,觉得只要他们两个人的日子过的好就可以了。
过了几天后,姐姐的男朋友带她去见他的父母。当他父母知道我姐姐是来自农村时,他妈妈就带着有色眼镜说话了,嫌我们家里穷。在他家吃饭时,他妈妈老是说我姐姐是从大山里面出来的,应该没见过很多世面。老是这样挖苦我姐姐,我姐姐也看出来了他男朋友的妈妈不喜欢她。
姐姐从男朋友家回来以后,就开始反思他们是继续走下去?还是分手?
后来,姐姐和她男朋友商量了,如果结婚,就不能和他妈妈住。他妈妈不喜欢姐姐,其实她男朋友也知道的。当时她男朋友说没问题,结婚后两个人搬出去住就是了。
姐姐的男朋友和他父母商量结婚的事,他妈妈反对了,说如果他们结婚,他妈妈是不给彩礼的,也不给钱他们买房子。如果他们要出去住, 他们是不给他一分钱的。
虽然,广东人结婚的彩礼不是很多,起码也是给一点点心意的,但是姐姐男朋友的妈妈说一分钱的彩礼也不给。这分明就是狗眼看人低,没结婚前已经这样给脸色看了,以后的日子肯定不好过。
姐姐觉得没必要结婚。渐渐的,她开始冷落她男朋友,并提了分手。刚开始,她男朋友还是不愿意分手的,还想挽回这段感情。但是姐姐真的看透了,心灰意冷,说如果有钱买房子的话,他们就结婚,没有就分手。因为她男朋友没有什么积畜的,都是月光族。他一下子也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付首付,无奈之下只好分手。
后来,姐姐提出分手后就没在那里上班了。过了一段时间后,他见姐姐心意已决了,就要求姐姐赔偿他恋爱那段时间所花的费用。
姐姐生气了,没想到遇到一个这么不要脸的人。他们恋爱期间所有的花费都是两个人自愿给的,不是全用她前男友的钱,有时候姐姐出钱;而且姐姐生日的时候,她前男友送她的礼物都是他自愿送的,不是姐姐要求送的;她前男友生日的时候,姐姐也送他礼物。往来的礼尚的东西是无法计较的。最后,姐姐把他所有的联系方式给拉黑了。
我觉得既然恋爱是自由的,而且花费也是自由的,没有被强迫;送别人礼物也是自由的。这样的花费分手的时候,是不可以追回来的。而且,这样的账都是糊涂账,没有消费记录或明细,分手时凭什么要对方还钱。分手时要求对方还钱的人非常小气,一点气概也没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认为之所以有对方要求归还恋爱期间费用的情形应该是无差别男女平等的结果,这也是西方无差别性自由的体现。
事实上,假如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那么西方红灯区的娼妓也就不存在收费的事情了。
毕竟嫖客在嫖娼的过程中无论是精力,还是体力,甚至体液都有付出,那么在相互平等的情形之下,也就不存在嫖娼还要另外付钱了。
假如像题中所述那样,恋爱期间为讨女人欢心送出的钱和礼物都可收回,那么以后哪个男人想要亲热漂亮女人只需要暂时借几百万块钱,时不时打赏女人,让女人开心时满足自己的欲望,事完后再把钱收回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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