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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伤到人,找不到真凶,全楼的人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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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小区的物业管理应该是责、权、利的统一,绝不可能是利用权利取得利益的经济实体。你既然得到了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获得了经济利益,理所当然不能不承担责任。
如果物业管理不想承担责任,那么就必须把“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如果确实改为“物业服务”,必须降低50%以上的“物业管理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执行起来,很难!有工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工作单位,司法部门出面,将薪水直接按赔偿金额,划悼!没有具体单位的,或者是没工作的。就比较难了!目前,这是个很棘手的问题。但在,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也算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了。因为,毕竟牵扯到了每一户,包括隐藏的当事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不是公平问题,而是出于对弱者的人文关怀。确实,让整栋楼的全部居民都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确实对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居民来说,简直就是无妄之灾。但是,受害人毕竟遭受了巨大损失,所不能弥补他的损失,那将非常不人道。因此,高空抛物的有关规则,就是对这两种利益的平衡。
先说一下高空抛物的leading case,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1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郝跃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年8月10日,郝跃一家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
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上述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22名被告不服上诉。2002年6月3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至2014年,仅三人履行了判决,郝家总共获得赔偿不足2万元。
法律之所以确定“高空抛物”的规则,主要出于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毕竟,受害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若不弥补其损失,便没有实现我们的朴素正义观。当然,让所有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很不公平的,毕竟,只有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他住户都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最终法律采取折中,让所有住户均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集体承担当然不合理,这样对没做过的人很不公平,而且真凶有人帮他顶了大部分的罪,乐坏他了!还有,如果有这种先例,以后是不是楼里面有人杀了人,你们捉不到人就要全楼的人赔偿了?犯了罪捉不到人不是其他住户的错,不应该承担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理。完全是行为者推脱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受害人而言,合理。但是对于无辜者来讲,不合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的,如果没有查到抛物者,那么由全楼住户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家里没有人的,这家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几年来,从高楼上掉下砸中地面的人的案例频发,有的小区为了能够规范这些事情,将摄像头专门对着楼层;我国最高院也出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专门对高空抛物进行了立法。
其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遵守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也就是说,故意高空抛物,直接入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个罪名是重罪,处罚上甚至会比抢劫这种罪名还要重。
这就是告知某些人,不要从高楼上往下扔东西,即便是过失的,一旦砸了人,你住的这套房子可能就要赔进去。
当然,近期在讨论,从高楼抛物,按照物理计算,是大概能够计算出楼层的,这样低楼层的人就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同样,低楼层的人免除了责任,高楼层被冤枉的那些住户可能要承担的赔偿就会比以前更多了,所以,到底要不要改也在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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