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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伤到人,找不到真凶,全楼的人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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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高空抛物的赔偿问题,是个争论日久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如果不这样处理,那么高空抛物造成受害者致伤、致残甚至致死,巨额损失一人扛;如果众人分担,那么每人承担几十分之一。这个规定的实质,是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了更好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补充和完善现有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总的来说,民法典的新规定,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更合理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提醒、警示众人,不要高空抛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2. 明确由真正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也就是强调出了问题,不能简单地和稀泥让众人背锅。
3. 增加了“追偿”规定。叫那些真正侵权者不要有侥幸心理,有过错就是应当担责。
4. 增加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就是物业公司,提醒他们应当有必要的注意义务,该巡查巡查,该监控监控,否则有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可能难辞其咎,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尽职尽责。
5. 增加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的规定。让有义务调查的机关不要以为有人赔偿就没事了,必要的调查还是要进行的。
总的来讲,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新规定,明确了责任承担主体应为实际侵权人,打消加害人的侥幸心理;让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使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厘定更加明晰和公平;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使得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总之,高空抛物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其法律规定在逐步完善。相信新规定颁布以后,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监督手段的健全,众人代肇事者背锅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就要考验公安机关破案能力了,不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何况是整栋楼不知道多少人蒙冤受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寃枉。应该备用监控。防患于未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理。
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高空抛物伤人,如果确实没有办法找到责任人,一定要追究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
小区外是这样,小区内更是这样。业主在任何人管理的小区生活,物业必须要保障他的生命安全。小区内如果发生高空抛物,业主可以直接找小区的物业管理。
既然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他们必须赔偿受害者的一切损失。他们强行收的是物业“管理费”,必须要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即使找到了责任人,小区的物业管理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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