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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及时扣?如何处理?
纳税人,专项,按每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及时扣?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及时扣?如何处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国家税务部门2019年1月开启个人所得税扣税体系,规定每年一月份申报减轻人们的税务负担 , 不过今年刚实行我们市上也是六月份才开始统一申报,并与税务部门联网六月开始正式扣除的,没有按时扣除的应该及时与单位财务人员联系,财务人员会与税务联系及时办理。
纳税人首先在手机应用商店找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并注册,如实填写个人、配偶身份证,常住地、选择工作生活所在地,民族等信息。单位会则按时到税务机关申请专项附加费扣除客户端,申请单位户名密码,然后单位职工就可以平台申请扣除。每年申报一次。 大家只要做好个人所得税信息输入就可以啦!系统会自动扣除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涉及以下内容
1、纳税人子女年满3岁直至研究生期间教育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2、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3、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4、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6、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大家只要提供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资料即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是还有一些填报事项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来不及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办?
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不确定,或是其他原因,未能在2019年1月份,或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当月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相关扣除信息;对之前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1、有工资薪金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单位,或者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以致纳税人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让单位进行补扣,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非居民个人变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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